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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必须明确责任主体

    来源: 新闻晨报切记!信息来至互联网,仅供参考2015-03-03 访问:

      □晨报记者 祝 玲

      大气污染,是流动的。甲地产生,可以飘害乙地。反之亦然。水污染也有类似情况。全国政协委员周冯琦、张泓铭认为,跨县市、跨省市的区域合作防治十分必要。

      周冯琦、张泓铭在这次两会带来了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合作的提案。根据他们了解,2004年起,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在中央部署下,启动了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合作。但是,效果不彰。

      究其原因,除了众所周知的思想认识问题外,关键是区域合作机制存在严重缺陷——缺乏一个责任主体。

      因为没有责任主体,弊端由此发生:治污规划不能真正协同、污染排放标准互有差异、监测污染宽严不一、防治污染各念各调。

      那为何在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合作中,会缺乏责任主体呢?周冯琦、张泓铭认为原因有两个:一是法律约束还嫌软弱。当前重点区域的大气污染防治合作机制,主要依据国家管理部门的指导意见,并非刚性的法律约束。正在审议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草案,也未明确重点区域环境质量责任主体。简言之,法律没有要求有一个在全区域能有所担当的责任主体。

      二是条块双重管理机制的割裂。在现行体制下,国家环保部对于地方环保局只有指导和监督的职能,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行使直接管理权。

      那么这个责任主体到底由谁担当?只能由区域内各省市以外的某个主体来担当才是现实的。周冯琦、张泓铭认为,只有国家环保部下设的区域管理机构才适宜扮演这个角色。“但是,这个机构仅仅是一个事业机构,没有行政管理权。所以,应该把他升级为对全区域环境具有责任主体的行政机构,统领全区域的大气和环境保护。”其中,应该明确具有直接执法权。

      他们建议可在工作上作如下的安排和配合:在国家层面上,要制订一个暂行条例,对这个责任主体体制作一个初步的、基本的制度和技术安排。其次,选择一两个大气污染的重点区域做试点,例如长三角、京津冀,积累经验。待试点地区取得成功经验以后,修订相关的法律规章,时间要掌握在一两年之内。另外,借鉴发达国家的管理经验,如何在大气及环境保护上发挥民间监督的第三方力量,要赶快提到议事日程上来。

      (原标题:区域大气污染防治 必须明确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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