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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立生态补偿机制——访全国政协常委、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汪纪戎

    来源: 切记!信息来至互联网,仅供参考2009-08-05 访问:

    《中国环境报》2005-3-7

      本报记者 刘晓星


      如何让西部走出为生存、为改善生存条件而不断破坏生态系统的怪圈,一直是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汪纪戎思考的问题。去年两会期间,她提出应尽快在西部建立以市场调节为手段、以法律保障为前提的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议。今年,她在去年提案的基础上,提出了应加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以促进东、西部协调发展的建议。
      汪纪戎说,我国自然环境复杂多样,生态资源丰富,但人口众多,人均资源严重不足。尽管几十年经济获得成功发展,但由于长期投入不足,重开发、轻保护、粗放经营,整体生态环境长期超载、生态功能下降、抵御各种自然灾害的能力减弱、灾害频发、危害强度增大。在传统发展模式中,生态环境价值往往不被考虑,导致“环境无价、资源低价、商品高价”,助长了资源开发者把开发造成的生态破坏的外部不经济性转嫁给社会。
      众所周知,我国西部是江河源头。作为重要的生态功能区,脆弱的生态环境一旦遭到破坏,整个生态系统将受到严重破坏。正如汪纪戎所说:这里的生态环境的变化必然会拨动整个生态系统的神经。保护好了,全国受益;被破坏了,殃及全国。而这些地方恰恰多是少数民族地区,居住着相当比例的贫困人口。他们受贫穷困扰急于摆脱贫困、改善生存条件的种种努力,又往往直接构成对脆弱生态环境的破坏加重当地生态破坏的压力。当他们没有更好的可持续的生活方式可供选择时,要求他们安于贫困、要求他们抑制思富求变的愿望,接受诸多限制是不公平的,也是难奏效的。
      针对西部如何做好发展和环境保护这篇文章,汪纪戎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角度来指出,妥善协调东西部、上下游的利益关系是关键环节。国家应下大决心建立生态环境补偿机制,承认生态环境具有公共物品的性质,在经济建设和市场交换中体现生态价值。补偿是社会矛盾、利益差别、认识分歧的整合器,补偿对行为具有明显的示范、定向、塑造作用,补偿可改变成本收益的时空、动态关系,促使有害行为的外部不经济性内在化,激励有益行为普及并社会化且得到回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汪纪戎说,除通过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外,还应建立政策倾斜、差别待遇、减免税赋等多种补偿形式。鉴于受损主体和受益主体往往不易界定,因而难以采取受益主体直接向受损主体支付的补偿方式。为此,她建议:一、先选择相对独立的生态系统(如重要的城市供水水源河流的上、下游分属利益受损社会主体和受益社会主体),建立由下游经济发达地区从受益收益中按适当比例支付上游欠发达地区,作为其保护源头水质损益的补偿,形成反哺的生态补偿机制,再逐步探索征收生态效益补偿费的公益生态补偿机制。二、建立并完善矿山开发中“谁开发、谁保护、谁利用、谁补偿”的制度和土地复垦保证金制度,切实体现生态环境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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