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重庆1月29日电 (南洪会 李欧 刘贤)一起因转让水库经营管理权而引发的水污染案件,经过一审、二审仍未让反映强烈的村民和水库经营者达成一致意见,最终进入再审程序。记者29日从重庆三中院获悉,该院审监庭调解这起涉环境污染确认合同无效再审案件,由原审被告某村村委会支付原审原告汪某46万元补偿款,双方中止履行水库转让协议,并由汪某组织人员解决水库污染问题。至此,这起案情复杂、矛盾尖锐、社会影响较大的纠纷顺利化解,当地居民饮水污染情况得以改善。
2010年11月14日,汪某与重庆市南川区铁村乡某村民委员会签订了《水库经营管理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村民委员会将本村水库的经营管理权转让给汪某,并约定了转让期及转让费用。
汪某支付了转让费后,投入资金对通往水库的道路进行了维护与管理,修建了管理用房、娱乐设备等旅游设施,并在水库中投放了鱼苗。
2013年4月8日至5月8日期间,因水库水质污染严重,不能向水厂提供水源,该村民委员会只能租车买水解决村民饮水问题。
该村民委员会认为,汪某投放饲料养鱼的行为污染了水质,违反了协议规定,遂作出决定解除协议,并通知了汪某。
汪某得知后,以某村村委单方决定解除协议不合法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该案一审、二审均判决该村村委会作出的解除协议的决定不具有法律效力,双方仍应继续履行水库转让协议。
后该村村委仍不服,以汪某在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从事旅游严重影响了饮用水源的水质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为由,向重庆市三中院及重庆市相关部门提起申诉,当地村民也反映强烈,本案因此进入了再审审查程序。
再审审查期间,双方矛盾尖锐,因涉及到水库周边几个村庄的饮用水源问题,关乎上百户村民的切身利益,影响较大,甚至还引发了社会不稳定因素,发生了铁村乡“8.17”事件及后来的堵路、扬言跳楼等情况。重庆市各级领导对此十分重视,曾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妥善处理该案。
此案进入再审程序后,重庆三中院在再审立案后的几天时间里,赶赴重庆南川对本案进行了再审开庭审理。该院法官考虑到水库水质污染情况较为严重,如果简单判决结案,村民的饮水问题仍无法妥善解决,故加大了对该案的调解力度。
起初,双方矛盾比较大,情绪激动,承办法官查阅卷宗、听取当事人陈述,找到了该案的症结所在——对补偿金额存在分歧。重庆三中院与一审法院沟通,制定调解方案,释明相关法律条款,讲明利害关系。经多次协商,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双方的转让合同解除,终止履行,由汪某自行组织专业人员将投入水库中的鱼打捞完毕,该村村委会补偿汪某46万元。至此,水库的水质污染问题逐渐改善,周边村庄村民的饮用水源问题得到了解决,汪某也得到了相应的补偿。
(原标题:水库污染致无法供水 村委状告经营者启动再审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