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定州1月23日电(吕子豪 董莹)23日,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颁布以来,该市审理的首批2起涉嫌污染环境罪案件情况。
通报透露,2012年下半年至2014年2月,被告人李志民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私自在定州市怀德村村北自家田地内利用废旧塑料提炼高密度油,提炼过程中产生11.60吨废渣,堆放于厂房附近田地内。经沧州市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此废渣为危险废物。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志民违反国家规定,处置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定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志民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处被告人李志民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现判决已生效。
通报还透露,2008年至2013年11月,被告人高淑虎在未取得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情况下,从新乐市南贾庄村废旧塑料市场及定州市周村镇安吉庄村刘增录(另案处理)处购买废弃医用输液管,在其家中破碎成塑料颗粒后欲出售。期间,定州市环境保护局从其家中先后查扣共计1195公斤医疗废物,交由定州市冀环危险废物治理有限公司处置,并于2013年5月9日、11月5日两次对其作出行政处罚。2013年11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高淑虎开车欲将1938公斤废弃医用输液管销往顺平县途中,被定州市公安局查获,该废弃医用输液管已于当日交由定州市冀环危险废物治理有限公司处置。
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淑虎违反国家规定,未取得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擅自处置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予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第(五)项及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被告人高淑虎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定州市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潘少玲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6月19日出台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细化了环境污染犯罪的入罪标准,降低了定罪量刑的门槛,同时解决了取证难、鉴定难、认定难问题。此次通报的2起案件,是该市审理的首批涉嫌污染环境罪案件。
据悉,2014年以来,为进一步优化城市环境,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专门成立了打击环境污染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该类犯罪严重、多发的区域进行重点打击,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法律关和程序关。同时,量刑时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积极参与构建打击防范环境污染犯罪长效工作机制,实现标本兼治。(完)
(原标题:河北定州通报首批污染环境刑事犯罪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