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朱磊 近日在审议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时,陈秀榕委员建议,应明确规定污染企业信用记录对企业发展的限制性作用。
修订草案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信用记录,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陈秀榕表示,这一措施对于提高企业的违法成本具有重要意义,但是信用记录有什么作用,对企业有什么影响,修订草案中没有明确规定。如果信用记录不能对污染企业产生负面影响,那么这一制度就形同虚设。建议在法律中明确规定污染企业信用记录对企业发展的限制性作用,比如营业范围、投资规模、贷款额度、土地使用等,从而引导企业能够依法自觉承担在环保领域的社会责任。
(原标题:明确污染企业信用记录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