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
允许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其他审判庭’,通过规定推行设立跨行政区划的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实行对环境资源案件的集中管辖,有利于有效审理跨行政区划污染等案件,提高司法效率,逐步改变目前以行政区划分割自然形成的流域等生态系统的管辖模式。
信息时报讯 (记者 刘宇雄) 昨日下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在广州闭幕。省人大常委会主任黄龙云出席会议,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肖志恒主持会议,副主任雷于蓝、周天鸿、陈小川、陈继兴、黄业斌,秘书长陈逸葵出席会议。省政府副省长刘志庚,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凌祈漫,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陈武,各地级以上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省直有关单位负责同志,部分全国、省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昨日下午,在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62名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首次对法规案中的重要条款进行单独表决。《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表决稿)》第十九条表决通过,54人赞成,8人弃权。紧接着,该修订草案表决稿进行表决,获得通过。据悉,“就重要条款单独表决”这一表决制度于2014年11月由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立法增加,昨日在会上是首次应用。
单独表决为凸显条款重要性
为何要对第十九条单独表决?数名受访人士的解答频繁运用了同一个关键词“重要”。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金正佳提出,为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建议增加这一规定。广东省人大法工委行政法规处处长李如章介绍称,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过程中认为这一条规定很重要,给予了充分肯定。单独表决可以凸显这一条款的重要性。
跨区审理环保案件早有呼声
李如章表示,这一条款在前期调研中也存在争议,但集中在地方是否有权限设立这一审判机构以及条例是否具有可行性,经调研考察解决了这两个疑问,在是否要设立这一条款的问题上意见统一,包括省高院、省编办等机构都认为应设立跨区环境资源审理机构。这其中,原因一是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的“通过立法推行合理设立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有利于以法律手段制裁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违法行为,切实保障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制度的落实。”
原因二是相关规定允许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其他审判庭”,通过规定推行设立跨行政区划的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实行对环境资源案件的集中管辖,有利于有效审理跨行政区划污染等案件,提高司法效率,逐步改变目前以行政区划分割自然形成的流域等生态系统的管辖模式。
原因三离不开环保工作实际。“因为环境问题不会按照人为划定的行政区域去发生、去污染,以往的环保案件中审判过程中就会出现很多问题,这个规定就有利于这些问题的解决。”李如章说。
代表:跨境污染最怕两个政府互相扯皮
省人大代表辛瀑说:“比如跨界河流治理,很容易各方都不管,互相推诿。”他指出,目前跨界河流的治理按照断面的情况来分工,但事实上上游政府交给下游政府了,下游政府还是没办法治,谁的责任说不清,谁来治也没法定。
“有了跨区域的审判机构后,上游的水不行了没治好,对下游政府处理应该给予补偿,甚至补偿多少钱都要审判出来。用钱来解决没人治理的问题,现在很多跨界河流治理不好都是钱的问题。两边的政府都扯皮是很麻烦的事情。”
重要条款表决流程
1法规案提交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前,主任会议根据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法规案审议的情况,决定对法规草案中个别重要条款进行单独表决。
2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书面提出对法规草案中个别重要条款进行单独表决的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提交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对该条款进行单独表决。
3重要条款单独表决通过后,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再对法规草案进行表决。
(原标题:上游污染扯皮,下游不再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