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讯 记者马超 通讯员常志飞 2014年12月31日,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泰兴“12.19”重大环境污染案作出二审判决,戴某等14名污染环境的被告人和2名监管失职的海事人员分别被判处1年至5年半不等的有期徒刑。
2011年至2013年,被告人戴某、姚某等人买来专门的车辆、船舶,与泰兴市数家化工企业联系。他们运走这些企业产生的副产盐酸、硫酸,企业每吨“补贴”给他们20~100元不等。戴某等14人把收购来的盐酸、硫酸,通过槽罐车、危险品运输船直接倒入内河,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
2014年8月,泰兴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14名被告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泰州中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罪准确;同时认定部分被告人参与排放的危险废物的数量有误,导致量刑不当,故依法改判。另外,对于两名海事人员的上诉,泰州中院于同日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4年12月30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这起重大环境污染案的公益诉讼(民事索赔部分)作出二审宣判,判决6家污染企业共赔偿1.6亿余元环境修复费用。
(原标题:江苏泰兴重大污染环境案二审宣判:14人被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