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 (首席记者关庆丰) 昨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昨日分组审议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部分委员认为,如果遇重污染天气要求企业停产、机动车限行,政府应该给予企业和机动车车主补偿。
根据草案,地方政府根据大气污染防治需要和机动车排放污染状况,可以规定限制、禁止机动车通行的类型、排放控制区域和时间。
李安东委员说,对于机动车限号特别是单双号限行常态化,支持者有之,反对者有之,且反对声音更大。反对的原因主要包括:单双号限行常态化限制和侵害了公民财产使用权和出行权;机动车尾号限行常态化后不一定能显著改善大气环境;限制单双号后,现有的公交设施无法满足运力大幅增加的需要。
李安东、辜胜阻等委员认为,大气法修订草案可能给机动车单双号限行常态化提供了法律依据,应该慎重考虑。
李安东委员说,如果政府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启动应急预案,采取临时的限行措施,老百姓应该可以理解,“如果要限,也应该规定相应的限定条件,而且要有补偿措施。”
对于污染天气下的企业停产限产,杨邦杰委员说:“如果企业符合环保标准,政府让停产、限产,你的法律根据是什么?所以修法时要加一点,责令企业停产或限产,要不就设置政府免责的条款,政府不予赔偿,要不就制定一个赔偿措施。比如美国农业的休耕制度,国家不需要这么多粮食,农田休耕,政府给你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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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津粤闽自贸区范围划定
新京报讯 (首席记者关庆丰) 上海自贸区拟扩容,陆家嘴金融区有望被纳入范围;新设立的广东、天津、福建自贸区具体范围已经划定。昨日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商务部部长高虎城作了关于广东、天津、福建和上海四个自贸试验区调整法定行政审批决定的说明。
国务院决定推广上海自贸区试点经验,设立广东、天津、福建三个自贸试验区,并扩展上海自贸区的范围。在全部试点区内,对于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之外的外商投资,暂时停止实施企业设立、变更等行政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广东自贸区涵盖广州南沙新区片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和珠海横琴新区片区,天津自贸区涵盖天津港片区、天津机场片区和滨海新区中心商务片区,福建自贸区涵盖平潭片区、厦门片区和福州片区,上海自贸区的扩展区域则包括了陆家嘴金融片区、金桥开发区片区和张江高科技片区。
高虎城说,上述自贸区的改革开放措施,与现行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以及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等4部法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
为解决上述区域改革开放措施于法有据的问题,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在新设的3个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上海自贸区扩展区域暂时调整上述4部法律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调整将从2015年3月1日起,在3年内试行。
综述
雾霾如何“改变”大气法?
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在1987年制定,至今27年内,仅在2000年做过一次修订,当时的修订版增加了对二氧化硫导致的煤烟型污染的控制。
最新一次修法过程从2006年起步,至今已历时八年。修法工作曾经在2010年前停滞,但此后因愈发严重的区域大气污染,频发的雾霾而被重启。新“大气法”的修订,必须面对新的空气质量标准、“大气十条”和新《环保法》的重要现实和依据。 新京报记者 金煜
起初修法思路依然针对煤烟型污染
中国环科院副院长柴发合从2006年开始主导大气法的修订工作,他笑称自己“这8年做了一件事”。8年前刚开始启动立法时,“十五”规划刚刚结束,当时的环保规划把二氧化硫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规划,结果到2005年,目标没有完成。
“这个背景下,修改法律的呼声在增加。”柴发合回忆,最初,整个修法思路重点依然是针对煤烟型污染。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常纪文也从2006年开始参与了大气法修改工作,曾审理了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一章,他表示,因为当时不同部门在气候变化和大气污染防治之间没有取得意见的一致,修法工作被搁置,但此后,重启大气法修改的关键因素,就是雾霾的出现。
柴发合表示,此次大气法修法的一个关键节点是在2010年,当年年底,环保部将该法修订的第一稿草案提交给国务院法制办,就在当年,有一批专家、院士,就大气污染联防联控问题写了一份信给中央领导。“因为当时区域污染越来越严重,复合型污染在凸显,除了酸雨、二氧化硫污染之外,颗粒物污染也是慢慢凸显出来了。”
他说,2010年后,“我们确实感觉到,雾霾成了现实的威胁,到了恶化的程度”,因此,在2010年报送给国务院的草案的基础上,大气法新一轮的修订工作也启动了。
新空气质量标准实施后多城市不达标
雾霾的出现,为大气法的修订思路带来了剧烈的变化。
柴发合说,这主要是因为2013年,国家颁布了新的空气质量标准,增加了PM2.5、臭氧9小时浓度等新指标。“这之前,很多城市动不动就90%、95%的蓝天,一片‘莺歌燕舞’,但新的标准后,这都离达标差远了,特别是京津冀。”他说。
“新标准的制定,使得大气法的修法原则从原先简单的减排,变成了减排与保障空气质量两者兼顾,这意味着地方政府要对环境空气质量负责,国家建立有效的考核机制,如果不能按期达标,地方首长将被约谈。”柴发合表示。
柴发合说,2010年大气法修订草案版征求意见时,某些方面意见比较多,但新一轮的修法过程中,特别是在空气质量新标准和“大气十条”颁布之后,现在各方的意见相对少了,其也是凝聚大家共识的一个过程。
目前,大气法修订草案依然处于审议阶段,此后还将进行讨论,辩论,逐步完善,柴发合表示,自己对目前的版本个人比较满意,但也希望在今后的讨论版本中,能够在制度刚性上更强一些,处罚的力度再大一点,使得法律出来后,对违法者有非常大的震慑。
“大气法”走过的路
1987年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5年
第一次修正,只做了个别改动,修改不充分。
2000年
第一次修订,重点针对煤烟型污染。
2006年
环保部在论证国外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实地调研基础上,再次启动修订工作。
2014年
数易其稿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终于再次提交国务院法制办,并公开征求意见。11月2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按照立法计划,该法如期进入人大修法程序。
(原标题:“重污染天气要求限行政府应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