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王亦君《中国青年报》(2014年12月27日01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和机动车排放污染状况,可以规定限制、禁止机动车通行的类型、排放控制区域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限制或者禁止部分机动车行驶等应急措施。”
这是首次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中新增的两条规定,12月26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草案,部分委员对这两条规定提出了意见。
李安东委员提出,重污染天气下限制或者禁止部分机动车行驶属于应急、临时措施,群众可以理解,也能够支持,“但是草案规定的这种授权,很可能为机动车单双号限行常态化提供法律依据。在当前意见分歧很大的情况下,建议慎重考虑有关机动车限行的内容。如果要增加这种规定,也应该规定相应的限定条件,而且要有补偿措施。”
李安东委员说, 反对机动车单双号限行常态化的主要理由有:
一是有可能限制和侵害了公民的财产权。
二是有关环保技术部门经研究认为,北京雾霾产生的原因主要是燃煤造成的,机动车尾气对雾霾形成的贡献率,有的说10%,有的说40%,意见不统一。
三是机动车单双号限行常态化后,现有的公交设施无法满足运力大幅增加的需要,现在地铁已经不堪重负,如果公交设施不能支撑,将会影响人们上下班、出行和孩子上学。
四是提出机动车单双号限行常态化的依据之一是民意测验,近60%人赞成。有专家对此结果表示质疑,调查对象和群体是有选择的,如果选择出租车司机,他们肯定赞成;如果调查对象是有车族,他们就不赞成了。
五是单双号限行常态化以后不一定能够解决汽车保有量总量控制问题。单双号限行常态化,很多家庭都会买第二辆车,甚至是第三辆车、第四辆车,会带来严重的资源浪费和行车困难。
辜胜阻委员提出:“有一种说法是,APEC蓝很多方面是单双号限行作出了很大贡献,但有必要通过停产、停工、停车的方式来治理大气污染吗?公民买了车以后就有合法的财产所有权和使用权,你要对它进行限制就一定要有法律依据。”
“现在强调源头治理,比如油品质量,曾经有人讲过,使用国III标准汽油比使用国V标准的汽油,对大气污染的贡献相差15倍。为什么不去提高油品的质量?”辜胜阻说。
另外,造成京津冀地区大气污染很重要的原因是跟产业结构有关系,比如河北的钢产量已经超过了日本,1.64亿吨,相当于1.8个美国,2.33个俄罗斯,3.85个德国。产钢的同时又消耗煤,京津冀地区80%的煤消耗在河北,这种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是相连的。
“在这个问题上,有关方面一定要慎重考虑,究竟源头在哪里。”辜胜阻委员表示。
辜胜阻委员还提出,防治大气污染,区域联防联控非常重要,每个地区很难独善其身。草案已经高度重视区域联防联控,目前的环保体制是部门分割、管理分治、主体分散,如何形成合力?“在这个问题上,草案中可操作的、可执行的内容很少,空的内容、原则性的内容很多。”
本报北京12月26日电
(原标题:重污染天机动车限行该不该入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