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记者 胡新桥 刘志月 法制网通讯员 张 琦
12月25日,8时30分,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法院刑庭。
14名被告人、6家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依次步入被告席,5名公诉人和18名辩护人也分别入席。审判长敲响法槌,湖北首例砷污染入刑案一审开庭。
公诉机关指控,6家被告单位、14名被告人因长期冶炼冰铜共超标排放砷污染物达684吨,致黄石市大王镇多个行政村的49名村民砷中毒,分别涉嫌犯环境污染罪和非法占用农地罪。
冶炼冰铜超标排放砷污染物684吨
2005年,被告人李加牛成立阳新县金宝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宝公司),被告人曹庭安、石义广、石义航投资入股。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6月至2013年10月期间,被告单位金宝公司从事冰铜冶炼,被告人不遵守行业行政管理,未增加类金属砷检测控制烟气污染隐患,扩建生产线没有申请环评、验收,虽受到行政部门处罚,但均未进行有效整改,放任含砷超标污染气体的排放,经检测砷浓度超国家标准6.8倍至58.8倍。
经鉴定,被告单位金宝公司砷污染物产生量为270.58吨。
2005年,被告人李铮成立阳新县银源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银源公司),股东有被告人冯应东、柯朋,聘用被告人刘青松为生产厂长。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4月至2013年10月期间,被告单位银源公司从事冰铜冶炼,被告人不遵守行业行政管理,未增加类金属砷检测控制烟气污染隐患,扩建生产线没有申请环评、验收,虽受到行政部门处罚,但均未进行有效整改,放任含砷超标污染气体的排放,砷浓度超国家标准247倍。
经鉴定,银源公司砷污染物产生量为76.15吨。
2009年5月8日,被告人黄咏华成立大冶市力拓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拓公司)从事冰铜冶炼,于2012年11月至2013年9月聘用被告人黄正中为生产厂长。
公诉机关指控,在从事冰铜冶炼过程中,被告单位力拓公司不按要求安装烟气检测系统,虽受行政部门处罚,但均未进行有效整改,放任含砷超标污染气体的排放。
经鉴定,被告单位力拓公司砷污染物产生量为202.20吨。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9月,被告人柯春和与被告人张志文成立阳新莲花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莲花公司),不遵守行业行政管理,不办环评手续,不进行 “三同时”验收,虽然受到行政处罚,但均未进行有效整改,放任污染气体排放。
经鉴定,被告单位莲花公司砷污染物产生量53.24吨。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4月,被告人刘先红投资阳新县鑫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旺公司),并自行决定从事冰铜冶炼,不办环评手续,不按要求进行整改,放任污染气体排放。
经鉴定,被告单位鑫旺公司砷污染物产生量5.78吨。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1月,被告人肖本道购买阳新县星火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火公司),从事冰铜生产,不遵守行业行政管理,不办环评手续,不按要求进行整改,放任污染气体排放。
经鉴定,被告单位星火公司砷污染物产生量76.06吨。
指控涉污染环境罪等两宗罪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至2013年期间,金宝公司等6家被告单位均在黄石市阳新县大王镇、太子镇范围内非法从事冰铜、冰镍冶炼。在生产过程中,不按国家规定距离建立生产厂址,未经环评擅自扩建生产线,燃烧自制含砷超标的原料,导致排放气体含砷浓度超过安全标准,不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求安装防治污染设备,放任砷污染物的排放,含砷污染物产生量共计684.01吨,严重污染该地区环境,导致该区域内49名村民中毒,造成公私财产损失863159元,造成其他各项损失741,9813元。
公诉机关认为,14名被告人为了牟取暴利,不顾污染环境造成的后果,导致农民种植的庄稼死亡,村民出现尿砷超标的症状,严重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涉嫌犯污染环境罪。
此外,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至2013年,被告人李加牛为扩建金宝公司生产规模,租用大王镇下刘村、南山村等村的数十亩土地,用于新建冰铜生产线,均未办理用地手续,占用基本农田26.20亩,林地22.18亩,占用耕地的耕作层被破坏;被告人李峥开办的银源公司用地总面积达36.99亩,均未办理用地手续,其中占用耕地21.26亩,占用耕地的耕作层被破坏;未经批准,被告人柯春和开办莲花公司,用地总面积64.77亩,其中占用耕地16.39亩,占用耕地的耕作层被破坏。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金宝公司、银源公司和被告人柯春和、李加牛、李峥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均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证明因果关系的鉴定成庭审辩论焦点
庭审辩论阶段,14名被告人、6家被告单位的诉讼代理人均没有自行辩护。辩论主要在公诉人与辩护人之间展开,焦点围绕用来证明企业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关系的昆明环境污染损害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展开。
鉴定单位资质、范围存在问题;对鉴定依据不科学,计算含砷物料的产生量完全依据理论用电量推算的,不准确,有些企业的用电量中还含有其他企业共用电的情况;确定因果关系不严谨,如何确定单个企业排放的有毒有害气体造成人员中毒的损害后果等。
对此,公诉人认为,昆明环境污染损害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鉴定意见是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具有资格的鉴定人员,在公安机关的依法委托下所出具的,鉴定程序符合法律的规定;鉴定意见认定被告单位在生产过程中向大气中排放了含砷的有毒污染物,最终造成危害结果的发生等结论,得到了被告人供述及相关书证证实;鉴定意见认定各被告单位周边局部区域留下了砷在环境中迁移传输的足迹和对人体伤害的印迹,与本案49人砷中毒、871人砷超标、农作物砷污染的客观事实相一致。
最后陈述阶段,14名被告人、6家被告单位的诉讼代理人均当庭认罪。
17时38分,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日宣判。(完)
法制网黄石(湖北)12月25日电
(原标题:湖北首例砷污染入刑案一审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