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2月22日讯 记者朱磊 今天被提请审议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增加一章,专述重污染天气应对。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时,有关地方政府应当适时发出预警,依据预警等级启动应急响应,并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等应对措施。
修订草案规定,国家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气象主管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重点区域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机制。可能发生区域重污染天气的,应当及时向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气象主管机构等有关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机制。
修订草案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重污染天气应对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及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原标题:重污染天气应预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