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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气污染罚款不再设上限

    来源: 羊城晚报切记!信息来至互联网,仅供参考2014-12-23 访问:

      据新华社电一面是我国大气污染向煤烟与机动车尾气复合型过渡、区域性大气环境问题日益突出、雾霾频发,一面是治污属地管理难成合力、环境违法成本低、企业宁罚不改……大气污染如何防、十面“霾”伏怎么破?

      22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打出一记重拳。草案取消了现行法律对造成大气污染事故企业事业单位罚款“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封顶。此举将大大增加违法企事业单位的违法成本。

      草案第95条规定: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企业事业单位取得收入50%以下的罚款。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直接损失的1倍以上3倍以下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造成直接损失的3倍以上5倍以下计罚。

      法学专家表示,取消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环保罚款50万元上限额度,变为按倍数计罚,是重典治霾的具体体现,必将对污染企业产生震慑作用。

      此外,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环保法“按日计罚”,草案明确规定了“按日计罚”的几种情况: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建筑施工或者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重典治霾,严厉处罚。草案还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超标排放、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督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被责令停止排污、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拒不执行的,依照环保法的规定,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予以拘留。

      (原标题:大气污染罚款不再设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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