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重庆12月19日电 (郝绍彬 曹鹃 王俊楠)罐车侧翻油箱泄漏,柴油流入鱼塘上游水凼后流入鱼塘,造成渔业直接经济损失39余万元。2014年12月19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对外发布了该院2012年审结的一起水污染责任纠纷,该案判决被告重庆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白某渔业损失、检测费、鉴定费250762.80元。
白某系重庆市江津区某村村民,2000年12月始在该村白家湾村民小组承包经营小岩洞、小湾二口鱼塘,2001年10月在该村民小组的大岩洞处自行修建一口鱼塘,三口鱼塘面积60亩,从事渔业养殖。
三口鱼塘位于双福街道高浒村在建的团结大道旁,均系利用天然地势修建,以天然沟渠为鱼塘唯一水源,进水方式为串列式,沟渠上游来水通过鱼塘后排入下游。原告养殖模式属于以草鱼为主,以花白鲢、鲫鱼为辅的投饵池塘一般养殖模式;上年度年末投苗,至次年9月份下旬,养殖周期为一年。
2010年9月26日23时许,重庆某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罐车行至重庆市江津区双福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工地时侧翻,致油箱泄漏,柴油流入原告承包经营的三口鱼塘的上游水凼中,并沿沟渠流入鱼塘,三口鱼塘的水质被泄漏的柴油污染。
2010年10月13日,重庆市江津区渔政渔监船检站勘验事故现场。2010年12月30日,重庆市江津区渔政渔监船检站发出通知,原告承包经营的三口鱼塘遭受柴油污染,由有关单位督促销毁,禁止上市销售。白某遂到法院起诉维权。
2010年12月2日,白某委托西南大学司法鉴定所对“养殖池塘水质污染与交通事故因果关系及渔业经济损失”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水源地交通事故产生的燃油泄漏与白某养殖池塘石油类污染有因果关系;受油污污染鱼类失去商品价值;渔业直接经济损失为39.2098万元。”。
江津法院审理认为,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张某驾驶车辆操作不当导致车辆侧翻,柴油从油箱漏出并流入原告承包经营的三口鱼塘的上游水凼,张某明知柴油泄漏的事实,未采取污染控制措施,致使柴油沿沟渠流入上述鱼塘,经西南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燃油泄漏与原告承包经营的三口鱼塘石油类污染有因果关系;被告张某对上述鱼塘遭受燃油污染具有过错,由于其系被告公司的工作人员,翻车事故发生时在执行工作任务,故应由重庆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燃油泄漏地点距离原告承包经营的鱼塘相距较近,且在事发后第二天早晨原告的妻子即知晓鱼塘进水沟渠上游发生了翻车事故,但原告未及时发现泄漏的燃油经沟渠流入其承包经营的鱼塘,也未及时采取污染控制措施,对损害的发生也有一定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法院综合考虑原、被告的过错大小以及原因力比例等因素,酌情确定由被告某公司对原告白某因燃油污染鱼塘所遭受的损失承担60%的民事赔偿责任,由原告白某自行负担40%的损失。
(原标题:罐车侧翻柴油泄鱼塘 肇事方导致水污染判赔25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