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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不该赔?赔多少?谁来赔?康菲污染案庭审展开激辩

    来源: 现代快报切记!信息来至互联网,仅供参考2014-12-12 访问:

      21户河北养殖户诉康菲漏油污染案12月9日、10日在天津海事法院开庭,双方围绕养殖是否合法、养殖损失与康菲漏油是否有因果关系等焦点展开激烈辩论。

      案情

      21户养殖户

      索赔1.48亿元

      2011年6月,位于渤海的蓬莱19-3油田发生溢油事故。事后,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国家安监总局、国家能源局等联合调查组发布报告称,这是一起造成重大海洋溢油污染的责任事故,污染了6200平方公里海水,其中870平方公里海水受到重度污染。作为该油田的作业者,康菲公司应承担溢油事故的全部责任。

      原告方委托了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水产养殖协会会长张福秋及部分渔民代表出庭,被告方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则各委托两名律师到庭应诉。21名原告中最年长的64岁,渔民们的索赔诉求从178万元到近3000万元不等。

      张福秋在陈述中称,21名原告在河北省乐亭县海域从事海参养殖,共拥有海参养殖池2905.99亩,工厂化养殖池5727平方米。蓬莱19-3油田发生溢油事故后,由于被告没有及时向社会公布,致使原告误将混有油污的海水纳入海参养殖池,造成大量海参死亡,经计算损失约1.4亿元。原告请求两被告连带赔偿该损失、703万元鉴定费及本案诉讼费用,共计约1.48亿元。

      庭审

      该不该赔?赔多少?

      根据原被告陈述,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

      ——原告是否具有合法的养殖权、索赔权。

      被告代理律师提出,原告未依法取得养殖证,诉讼主体资格不适合。张福秋称,21户渔民均拥有在当地适用的国有土地使用养殖证。

      ——蓬莱19-3油田溢油是否对养殖户的养殖区造成污染,原告主张的损失与溢油本身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被告代理律师提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对其养殖区域造成污染,原告主张的损失与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康菲公司提交了一份由第三方纽飞尔环境技术服务大连有限公司对溢油事件所做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认为没有证据表明溢油对原告养殖区域海水造成了污染。

      作为环评报告主要撰稿人之一,刘波出庭称,纽飞尔公司接受康菲公司委托,从事故发生的2011年起连续3年对渤海环境进行综合分析,结论是康菲溢油事故的影响范围局限在溢油点附近几百米之内,与原告养殖区域大清河盐场距离140公里。

      张福秋则认为,在蓬莱19-3漏油事故发生后,他在接到养殖户王桂新发现海参异常报告后,即联系乐亭县水产局工程师赵连怀、尹向辉到养殖户所在的大清河盐场查看,并现场取样。

      “我们把现场拿到的死亡海参送到农业部渔业环境及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测,结果发现其体内石油烃类含量超标两倍多,根本不能食用。”张福秋说,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对乐亭大清河盐场、浅水湾浴场周围参池、虾池油污样品取样化验也显示,结果与蓬莱19-3的B、C两平台溢油油指纹一致。

      ——原告受损金额如何判断。

      被告代理律师表示,康菲公司已支持了巨额资金用于补偿渔业损失,并承担了相应的行政和民事责任,“这不等同于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索赔也予以赔偿。”

      张福秋称,索赔1.48亿元主要依据为委托河北博亚科技事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技术咨询报告,计算出海参池每亩年产量在380到420斤左右,再根据市场价每斤115元,从而得出每亩海参池损失约4.83万元。

      记者从庭审中得知,乐亭县曾根据康菲公司的整体赔偿,间接向接受调解的渔民发放每亩海参池540元的补偿,这与庭审中渔民的索赔诉求相差近百倍。

      追问

      立案3年

      为何才开庭

      康菲漏油事故后为何时隔3年才开庭?这也成为社会舆论关注的焦点。

      天津海事法院在2011年受理了“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引发的养殖户损害赔偿纠纷案。据天津海事法院工作人员介绍,当时天津海事法院共收到2起涉及“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引发的养殖户损害赔偿纠纷起诉材料,共涉及136名养殖户。

      其中,2011年12月7日,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栾树海等29名海产养殖户,向天津海事法院递交了诉状,法院立案受理。12月13日,河北省李学志等107名养殖户也递交了诉状。此次开庭审理的是原29户养殖户的诉状,其中8人已经撤诉。

      康菲案是一起典型的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大连海事大学副校长单红军说,由于该案一方当事人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为在利比里亚注册的外国公司,案件具有涉外因素,属于涉外民事纠纷。专家表示,依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相关规定,鉴于本案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未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故本案应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即中国法律。

      “海洋污染涉及面广,受害方多,再加上康菲公司注册地在利比里亚,原被告主体资格和主张事实本身有一个调查的过程,导致了在康菲漏油事故后时隔3年才开庭审理。”旁听庭审的单红军表示,从国外多起知名海洋污染损害案件审理情况看,从开庭到审判间隔大都长达几年。

      中华环保联合会督查诉讼部部长马勇表示,目前我国共有10家海事法院,对污染损害案件的审理程序比较成熟,但大都面临着污染损害鉴定难的共性难题。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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