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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宪法日,泰兴“12·19”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二审开庭

    来源: 正义网-检察日报切记!信息来至互联网,仅供参考2014-12-05 访问:

      卢志坚 沈民

      本报南京12月4日电(记者卢志坚 通讯员沈民)12月4日,首个国家宪法日,泰兴“12·19”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本报10月14日四版曾作报道)二审在江苏省高级法院开庭审理,该院院长许前飞担任审判长,江苏省检察院副检察长邵建东发表出庭意见,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江苏省检察院邀请了6名特约检察员、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旁听了庭审。庭审现场云集了全国数十家媒体记者。

      江苏常隆农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隆公司),泰兴锦汇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汇公司),江苏施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施美康公司),泰兴市申龙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龙公司),泰兴市富安化工有限公司,泰兴市臻庆化工有限公司等6家化工企业在泰兴市经济开发区内从事化工产品生产,在化工产品生产过程中产生副产盐酸、废酸等危险废物。上述6家公司将危险废物以每吨1元的价格通过“销售”或直接交付的方式,提供给没有危险废物处置资格的江中等4家公司,同时给予20元至100元不等的补贴,致使两万多吨危险废物失去监管和控制,最终被“买受人”偷偷倒入泰兴市如泰运河、泰州市高港区古马干河之中后流入长江。经过媒体曝光、市环保局调查之后,14名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并被以环境污染罪判处有期徒刑。泰州市环保联合会作为民事公益诉讼原告,泰州市检察院作为支持起诉机关将6家公司起诉至泰州市中级法院,要求6家公司承担环境修复费等民事责任。泰州市中级法院于今年9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当庭判决6家公司赔偿环境修复费用合计人民币1.6亿余元,为全国环保公益诉讼赔付额之最。

      一审判决后,常隆公司、锦汇公司、施美康公司、申龙公司不服,向江苏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

      今天,二审庭审开始后,上诉人4家公司分别陈述上诉理由,被上诉人泰州市环保联合会答辩,江苏省检察院副检察长邵建东宣读检察机关出庭意见书。由于开庭前召开了庭前会议,庭审直接进入法庭辩论阶段。双方围绕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一审程序是否合法,包括泰州市环保联合会是否具有本案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二是上诉人和原审被告处置副产盐酸、废酸行为是否与环境污染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三是损害结果如何认定,包括是否存在环境损害、一审判决认定数量是否准确、原审对修复费用的计算方法是否适当。

      庭审从下午2点一直持续到晚上6点多,合议庭决定择期再次开庭,围绕上述第三个争议焦点继续审理。

      (原标题:宪法日,泰兴“12·19”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二审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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