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明年3月1日起施行
(上接一版)
变化二
可选择时间和路段,对机动车排污监督抽测
机动车船排气污染,是造成我市大气污染的主要因素之一。条例审议稿第三十七条规定: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配合下,可以利用遥感检测等技术对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抽测。
审议中,不少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何时检测在哪儿检测,大家比较关注。
在昨天通过的条例中,对此给出了明确的说法,明确提出可以“选择时间和路段”,对机动车的排污情况进行监督抽测。
变化三
车辆停放地抽检不合格,最高罚款500元
“对在机动车停放地抽测中不配合的驾驶人员进行处罚,是不合适的,应当对不治理的行为进行处罚。”审议中,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疑问。
昨日表决通过的新规第三十八条采纳了这一提议,明确提出:“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污染情况进行监督抽测。抽测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治理并复检。”
同时,该条所对应的法律责任部分已经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道路抽测或者停放地抽测中,机动车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责令限期治理并复检;逾期不治理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原标题:大气污染防治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