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7日,《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提请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
两个条例都是第三次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在三次审议稿中,《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明确要加强重污染天气动态监测系统建设,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明确政府及其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公众在启动预警期间的责任。为从源头上减少大气污染排放,草案还增设了禁止销售普通柴油、重油、渣油和其他非车用燃料的规定,并增设了相应处罚。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则进一步明确了“有偿使用”的含义,提出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实行排污权有偿取得和有偿转让。同时,修订草案还明确了生活噪声扰民行为的管理部门为公安机关,规定在城镇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确需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应当事先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
目前,《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均还在审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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