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生产废水直接排入溪流严重危害水体安全
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检察院对一起环境污染案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正义网北京2月4日电(记者徐盈雁)2016年12月29日,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检察院对陈清河、晋江昌达塑料有限公司污染环境一案,依法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泉州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2016年1月1日起,陈清河租用晋江昌达塑料有限公司的厂房及设备,在无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废塑料水洗造粒生产,并将生产废水直接外排至阳溪,而阳溪又汇入深沪湾,造成了阳溪和深沪湾水体的污染,损害了生态环境。华侨大学环境保护设计研究所对损害后果评估后,认为陈清河废塑料水洗造粒加工点生产污水外排造成的环境损害费用为264161.40元。经查询,目前泉州市辖区内没有符合提起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社团组织,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为保护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泉州市人民检察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及《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规定,就该案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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