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造成此次污染的原因,广东方面公开信息披露的是由于韶关冶炼厂(以下简称“韶冶”)在设备检修期间将镉金属排入北江韶关段,而造成超标排放。不过,有迹象表明,此次北江污染被“突然发现”,与环保总局的全国大清查不无关系。
记者发稿前,位于下游的韶关、清远和英德等三城市已启动应急预案,被污染的水源也被暂时截流。但对于污染事件的详细情况,韶关市及广东省政府方面仍未披露。
环保总局一个月内两度入粤
据了解,由于“松花江污染”事发在前,广东作为重工业大省,环保安全自然不容忽视。而检查组一行人在广州、茂名等城市检查了污染事故严防和应急工作之后,到12月13日离开广东。
巧合的是,环保总局前脚刚走,北江污染事件立刻爆发。此间媒体援引省政府通稿指出,“此次北江韶关段镉严重超标是由韶关冶炼厂设备检修期间超标排放含镉废水所致”。
一个让人产生疑窦的细节是:韶冶的官方网站披露,事发地马冶分厂检修的完结时间是在11月10日,显然与“检修期间”的说法存在出入。这个时间差难免让人产生许多额外的联想。
而且记者从环保专业人士方面得知,镉金属是在冶炼铅锌矿时一种常见的附加原料,并不是在设备检修的关节才会用到。如果不经环保处理,在冶炼后排出的废水也会含有镉。此外,记者在12月23日致电对方销售部门,了解其生产镉锭已经“缺货”,此种巧合再度令人生疑。
而英德市某官员与一当地媒体记者交谈时,坦言“镉金属污染其实一直存在,只是环保总局的‘威慑作用’,才使环保部门不得不正视日益严重的污染问题”。至于此事件的爆发是否与环保总局的到访有关,记者未从广东省政府方面得到证实。
广东省社科院宏观经济研究所某人士告诉记者,在以前,广东河源曾发生类似的水质污染事件,后来被迅速得到控制,但有关方面一直没有对外公开这一信息。据悉,这一事件发生在松花江事件和环保总局全国大清查之前。
北江污染“事发”后第5天,也就是12月20日,环保总局再度来粤,与上次过来抽查不同的是,这次他们来此的直接目的就是“救火”。由副局长张力军领头,其后共有环保、城市供水、农业、卫生等部门的14位专家,一同赶赴事发地北江下游城市英德。
此时,受污染的河水现在正流向大约80公里之外的英德市。据英德市政府新闻办的陆先生表示,该市在19日获得了污染问题的通报,并从20 日停用北江的江水,现已经开始启用备用水库系统。
“后松花江”时期:有多少北江会被“拔出”?
这家自1966年就起家的冶炼厂,是上市公司中金岭南000060.sz下属企业,为一家大型铅锌冶炼企业。回顾过去,作为将近有40年历史的老冶炼厂来说,设备检修也会定期进行。为什么问题会在现在集中爆发,其原因令人费解。
国家水处理专家李仲钦认为,冶炼厂作为污染隐患严重的单位,会有相关的设备、工艺技术来确保排放达标。但是监管是否严格,能否能达到时刻处理,这些都缺乏有效的监督措施。
而这些问题都与检查组的检查结果不谋而合。环保局检查组发现,“广东省的基层环保部门应急设备、仪器非常缺乏,应急监测能力不足,污染物监测往往要三五天后才能拿出数据”,特别是二级城市,例如茂名市的环保部门,连进入事故现场采样所需的防毒面具都没有。
广州市社科院公共经济研究所环保专家杨代友博士告诉记者,建国以来,不仅是化工厂许多污染企业都临江而建。除了取水方便以外也利于排污方便。这样的布局当时是出于发展的考虑,但如今如何消除这些隐患,政府部门必须重视。
而且,从之前松花江污染事故到11月底的资江污染事故,再到今天的北江污染事故,接连不断爆发的环境污染事件让人提心吊胆。
11月底12月初,短短4天时间,广东中山、江苏江都、沈阳市东陵区、江苏省淮安市等地共发生了4起由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
国家环保总局有关负责人在通报这一情况时,用了“环境安全形势十分严峻。”这样的字眼。
现在已经知道的是,在12月9日广东的检查工作之后,12月10日,检查组到安徽,检查包括污水排放去向,事故池等应急设施是否完善等。而12月13日,检查组到达重庆。不仅对2000年以来审批的建设项目尤其是化工项目进行清理检查,还将上收化工等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审批权。
越来越多的省市在接受环保大清查的考验,安全隐患似乎只能靠这种检查才能发现。
(本报记者江海波对本文亦有贡献)
记者手记
有知情权才能行使监督权
人们都不愿意看到仍有类似的事件再度爆发,但一旦新的事故发生,政府能否及时有效地公布应急措施?从“北江事件”看来,15日发现有害化学品超标问题,到20日晚上广东省政府才给媒体发出通稿,实际上人们到问题发生将近一周后才知道问题发生,这个过程是相当缓慢的。而且有松花江事件在先,政府部门更应引以为戒,在检验超标的当时就判断出问题的严重性,但现在公布的信息姗姗来迟,其反应机制让人担心。
对于一系列严重的污染事件,被访专家多用了“触目惊心”、“担惊受怕”的字眼来形容,并呼吁可以参照德国及法国的“公共水域污染防范机制”,给公众以第一时间的知情权。
一些有识之士也提出,对于这些与民众生命攸关的环境现状,是不是应该与空气质量指数报告一样,主动地、日常化地向公众披露,甚至成为一项强制性措施?
据了解,广东省在今年已重新制定了《广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广东省环保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而环保总局的检查组也发出要求,各地环保部门要在2005年底完成《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或整改工作,建立健全环境应急机制,落实应急预防措施。
记者希望,在新预案的制定过程中,赋予公众更广泛的知情权。因为有知情权才会有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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