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兄弟俩谋了个赚钱的“好差事”,帮人处理化工废料,切割一个铁桶,点上一把火,钱就赚到手了。最近在滨州无棣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因为明知是化工废料,还偷偷点火处理,哥儿俩因此锒铛入狱。
本报记者 尹明亮
通讯员 田成燕 李继萍
今年1月,在滨州市北海经济开发区马山子镇某村东北升起一场场浓烟,一开始周边的村民们并不知道,化工污染正在威胁着大家——无棣县农村的表兄弟焦良和马二正在荒地上处理一些废弃的化工原料。
1月22日、23日,哥儿俩雇来村民,将168桶化学废料分四趟运到他们挑好的似乎远离人烟的地方。原来,在家闲着无事,托姐夫的表兄弟杨风找点活干的焦良,在杨风的提议下,决定替杨风处理化工原料,还叫上了自己的表哥马二。在他们挑中的处理地点,表兄弟俩用切割机切开大铁桶,点上一把火,就这样处理化学废料。每烧一桶可以赚70块钱。虽然知道化工废品污染环境,对身体有害,但这哥儿俩一桶接一桶地烧。公安很快找上了门。1月28日,焦良因涉嫌犯污染环境罪被刑事拘留,第二天,表哥马二也被拘。杨风闻风潜逃。
焦良、马二要烧毁的168桶化工废料已被他们烧了59桶,共计11吨。表兄弟俩虽然是受雇于人,但明知是化工废料,明知污染环境还非法处理。3月27日,无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两人犯污染环境罪,向无棣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审判,焦良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马二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八千元。 (文中人物为化名)
积极主动犯罪,受雇于人也是主犯
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对原《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作了较大修改。修改后的条文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此次修改,通过扩展适用范围、降低入罪门槛的方式,极大地增强了《刑法》的威慑力,对加大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具有重要意义。
这起污染环境罪案是无棣法院在《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以来判决的第一起环境污染案件。在这起污染环境罪案中,虽然被告人辩护人以焦良是从犯的理由为其辩护,不过在法院的审理中未获认可。法官认为,根据《刑法》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该案中焦良虽受他人指使,但其积极主动地实施了犯罪行为,不应认定为从犯。在表兄弟俩的犯罪经过中,焦良是犯意的发起者,且在作案过程中起的作用较大,因此焦良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而被告人马二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八千元。
本报记者 尹明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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