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等五部门联合出台激励政策全力推进黄标车淘汰
环境保护部、公安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等五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全面推进黄标车淘汰工作的通知》,从强化执法监管、严格报废注销、加强政策引导、严格检验检测、严格报废监管等方面着手,全力推进黄标车淘汰工作。
《通知》提出了5项具体措施。一是强化执法监管。要求各地积极开展营运黄标车集中清理工作,督促企业及时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登记的营运黄标车。要以城市中心区、居民生活区、医院、学校为重点,科学划定黄标车限行和禁行区域,对违规进入限行、禁行区的黄标车,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处理。集中排查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及时通知车主办理报废手续,严格查处报废车上路行驶违法行为。二是严格报废注销。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对达到国家强制报废规定的,一律按规定报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报废、灭失、出境、退车等情况依法办理注销登记。距机动车强制报废年限1年以内(含1年)的机动车,不得变更使用性质、转移所有权或者转出登记地所属地市级行政区域。对达到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的营运机动车,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运输企业及时办理报废注销手续,并注销收回或公告作废车辆道路运输证。对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三是加强政策引导。各地要因地制宜研究出台经济激励政策措施,加大黄标车淘汰补贴力度。可通过利用盘活的财政存量资金,优先安排对提前淘汰的黄标车,尤其是大型客货车、出租车、公交车进行补贴。四是严格检验检测。加大相关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力度,对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五是严格报废监管。各地商务、公安、环保、交通部门要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存储、运输、拆解、注销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坚决杜绝回收的报废汽车及其“五大总成”(包括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流向市场。加大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监管力度,督促二手车交易企业严查交易车辆有关证件,防止报废汽车通过二手车交易市场流入社会。
环境保护部自今年下半年开始实行黄标车淘汰工作月调度制度,每月通报各地淘汰任务进展。截至9月底,全国累计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82.36万辆,占淘汰任务的70.73%,尚未达到时间进度要求。其中河南、湖南、江西、海南、山东进展缓慢,淘汰完成比例不足60%;尤其是山西、陕西、青海、贵州进展严重滞后,淘汰完成比例不足50%。
2015年1-9月各地报送黄标车淘汰进度表
(单位:万辆)
省份
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黄标车淘汰任务量
1-9月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黄标车
淘汰进展
营运黄标车淘汰
任务完成比例
广西
2.80
3.05
109.00%
云南
4.62
4.96
107.29%
天津
4.30
4.30
100.00%
新疆
0.36
0.35
97.45%
黑龙江
6.26
5.63
90.05%
吉林
5.06
4.49
88.77%
辽宁
2.31
1.98
86.01%
广东
14.16
12.04
85.05%
西藏
0.24
0.20
83.64%
四川
0.93
0.77
82.66%
重庆
0.64
0.51
80.39%
河北
3.86
3.03
78.48%
浙江
5.79
4.49
77.53%
甘肃
1.09
0.82
75.03%
北京
0.52
0.36
69.03%
湖北
2.48
1.64
66.09%
福建
2.39
1.53
64.20%
上海
1.10
0.70
63.42%
安徽
5.05
3.15
62.35%
内蒙古
4.16
2.55
61.29%
宁夏
1.83
1.11
60.86%
江苏
8.99
5.40
60.07%
山东
9.91
5.84
58.93%
海南
0.82
0.48
58.16%
江西
3.44
1.99
57.72%
湖南
2.45
1.40
56.93%
河南
13.78
7.21
52.31%
贵州
1.48
0.66
44.64%
青海
0.55
0.20
36.48%
陕西
2.32
0.70
29.98%
山西
2.77
0.83
29.83%
全国
116.45
82.36
7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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