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我市持续雾霾天气,太阳仅剩一个白点 记者 尚洪涛 摄
本报讯 (记者 高乐) 昨日,我省召开了《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宣传贯彻会议,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首次将有害物质控制标准法制化,未取得环保标志的车辆上路行驶罚款500元,同时提倡公众开展绿色节庆、祭祀等活动。
首次制定燃煤燃油
有害物质控制标准
《条例》第十条规定:“省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及经济技术条件,可以制定和发布本省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燃煤、燃油有害物质控制标准。”
省环保厅宣教处处长徐刚告诉记者,目前汽车排气污染很重要的原因是燃油有害物质含量高,比如说国V是国Ⅲ燃油硫含量的十五分之一,国Ⅳ是国Ⅲ燃油硫含量的三分之一,同样的车辆,使用不同的燃油,其对环境的影响有成倍的差异,这次我省首次将制定燃煤、燃油有害物质控制标准法制化。
针对煤炭占陕西省总能耗70%的这一现状,《条例》首设燃煤总量控制制度,提出“制定本省清洁能源发展规划和燃煤总量控制计划”,并将生活用煤质量也纳入管理,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生活用型煤”。
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
企业或被关停
据省环保厅政策法规处处长宋东刚介绍,《条例》明显加大了处罚力度,特别是“超过排污许可证核定的总量指标排污的,责令限期治理,处超出总量指标部分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比如说,根据测算,一家钢铁企业按现有规定,最高只能处罚20万元,但按《条例》的新规定,可处罚2000多万元。”宋东刚说。
《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企事业单位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直至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关闭。”宋东刚表示这有望解决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难题。
未取得环保标志
复检不合格仍上路罚1000元
《条例》运用综合手段强化了机动车污染防治,比如第四十一条规定发展公共交通,提倡绿色出行;第四十二条控制燃油有害物质含量;第四十五条,在用车必须达标排放,否则不能上路行驶;第四十八条,政府财政补贴,鼓励淘汰高排放机动车和非道路用动力机械。
同时,第七十条规定,未取得环境保护分类合格标志上路行驶的车辆,将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每辆车500元处以罚款,抽检不合格的责令限期维护和复检,逾期不复检或者复检不合格上路行驶的,撤销环保标志,每辆车处以1000元罚款。
遇严重污染天气
机动车或限行
《条例》第二十二条提出,大气污染突发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发布大气污染应急公告,可以采取责令排污单位限产停产,机动车限行,扬尘管控,中小学、幼儿园停课以及气象干预等应对措施,并引导公众做好卫生防护。
提倡全民环保
建立社会监督员制度
环境保护是全民的事业,关系到每一个人的健康,《条例》提出要建立社会监督员制度、对大气环境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实施听证制度及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等,让公众监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使公众参与具体化。
同时提出,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大气环境的权利和义务,有权对大气污染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践行绿色生活方式,减少向大气排放污染物。
(原标题:机动车无环保标志上路罚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