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西北化工三高管滥用职权案再审宣判
分别被判5年、4年、3年徒刑,三被告均表示上诉
每日甘肃网-兰州晨报讯(记者赵野)2009年,西北化工原董事长杨德茂、总经理李小文及甘肃德昌投资公司董事长何俊辉因犯国有公司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罪,被兰州市中级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5年、4年、3年。三被告提出上诉后,被省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2011年7月,该案再次开庭。11月27日记者获悉,该案开庭2年后于当日宣判,杨德茂、李小文、何俊辉因犯滥用职权罪被兰州中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5年、4年、3年,宣判后,3人均表示上诉。
指控:造成国企损失8800万元
据指控,2005年3月,上市公司西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突然对外宣称,因向甘肃德昌投资公司投资理财、提供担保,预计将产生9000万元巨额亏损。西北化工突然预亏后,该公司及其子公司违规为其原独立董事吴昌霞控制的企业提供资金和担保的内幕才得以曝光。
2001年初,3被告人为规避监管,将西北化工公司的5000万元资金“借出”后分解于3家私营公司,以3家公司为股东注册成立甘肃德昌投资公司,何俊辉任该公司董事长,但西北化工并未出现在注册股东中。随后,3被告人将西北化工公司的银行存款,分别以质押担保和委托贷款的形式,从多家银行贷款1.2亿元,委托德昌公司投入证券机构进行股票交易。而这些事项均未及时、充分地进行信息披露。此后,3被告人继续为甘肃德昌投资公司提供担保。直到2007年12月,西北化工用于担保的银行存款中尚有8800万元无法追回。2008年10月,兰州市检察院对3被告人涉嫌国有公司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罪提起公诉。
辩护:损失已追回不构成犯罪
该案再次庭审时,杨德茂对指控西北化工为甘肃德昌投资有限公司担保贷款用于委托理财的事实供认不讳,但辩称指控造成的8800万元损失失实,认为该损失已通过民事诉讼及执行措施挽回,其仅在担保承诺书上签字,是董事会议决定,并未违反当时的法律法规。其辩护人提出西北化工是股份制上市公司,不是国有企业,杨德茂是被选举为董事长,不符合国有公司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罪的主体,且指控的8800万元损失已通过民事诉讼方式挽回,要求宣告杨德茂无罪。而李小文辩解是按西北化工董事会和董事长杨德茂的指使,办理委托理财和担保贷款的具体事宜,与当时的法律法规并不相悖,其没有滥用职权。何俊辉则辩称其并非国有公司、企业人员,不构成国有公司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罪。
审理:3被告构成滥用职权罪
兰州中院审理认为,杨德茂、李小文、何俊辉身为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任职,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职责,其间3人违规将公司资产用于银行抵押贷款担保或委托贷款,并将贷的款项变相委托他人用于炒股,其行为均构成滥用职权罪。其中被告人杨德茂、李小文应负主要责任,对全部损失后果负责;被告人何俊辉应负次要责任,依法从轻处罚。鉴于立案后3被告人所属企业通过民事诉讼方式,将造成的损失部分挽回,可对3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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