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报讯(记者 汪红 蒋桂佳 实习生 梅双)新的民事诉讼法首次规定了公益诉讼,但其实施一年来,两家民间环保组织提起的北京首起公益诉讼,却迟迟难以立案。
10月23日,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就此次公益诉讼召开研讨会,专家提出,目前法律对公益诉讼主体限制过多,对环保不利。
直击案情
今年3月,中国政法大学环境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接到鄂尔多斯几位居民打来的电话,反映大型央企神华集团位于鄂尔多斯的煤制油项目给当地造成严重污染。
因为涉及到大型央企,中心非常慎重,派出志愿者与自然之友和自然大学两家民间环保组织及相关专家一起,多次前往现场进行实地勘查取证。
经过实地调查取证,两家环保组织发现,神华集团位于鄂尔多斯的煤制油项目从2006年起大量抽取当地浩勒报吉农牧区地下水,日抽水量可达数万立方米。
由于企业先后打了22口300多米深的工业用水井,导致草原水位严重下降,新井需打100多米才能出水,草原沙漠化面积扩大,还向河道大量排放工业废水,废水中有大量有毒有害物质。
两家环保组织决定联合对中国神华煤制油化工有限公司、中国神华煤制油化工公司鄂尔多斯煤制油分公司提起公益诉讼。
由于神华总部位于北京市东城区,7月26日,中心律师向东城法院提交立案材料;8月8日,律师补交立案材料,主要是两位专家的论证报告,法院还要求提供其他公益诉讼的判例。
原告提出三项诉求:判令被告停止向沙地排放废水,并对已排放的废水进行治理,恢复生态功能;判令被告停止抽取地下水;被告承担诉讼费及律师费。
8月26日,中心分别就神华煤制油化工公司煤制油项目一期工程批复中有关内容、环评报告及批复、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报告等向国家发改委、环保部、内蒙古水利局申请信息公开。
发改委与环保部以公开事宜涉及第三方权益,需征求第三方意见为由未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信息。
8月30日,东城法院电话告知律师“不予立案”,理由是虽然民诉法第五十五条有规定,但究竟什么样的组织才能提起公益诉讼,目前尚无司法解释。
律师要求法院下达不予立案裁决书,至今法院未下达。
立法争议
民间环保组织难获合法身份
自然之友总干事张伯驹表示,他们日前对最近5年来在中国环保领域非常活跃的25家环保组织进行调查,但根据《环保法》三审稿的3项指标,多数组织达不到标准。
特别是信誉良好这项要求,根本无判断标准,更无操作性;而在民政部注册登记这一项要求,就屏蔽掉了24家组织,只有中华环保联合会符合条件。
注册难本身就是中国民间环保组织面临的困境,现在仍有很多民间环保组织要以公司身份注册,这一条刚性条款剥夺了绝大多数民间环保组织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资格。
对诉讼主体限制
不能鼓励公众参与
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保护法学教授、环境资源法研究中心主任王灿发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正在进行修订的第三次审议,其中有一条涉及到公益诉讼。
一审稿中无公益诉讼条款,二审稿增加了公益诉讼条款,但规定只有中华环保联合会和其在各省的分支机构才能提起公益诉讼。三审稿比二审稿有进步,将公益诉讼主体由定位在某个机构改为根据条件来确定是否有诉讼资格。
但规定的条件有些苛刻,规定符合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组织需在国家民政部注册登记,且有较好信誉,并要从事环境公益活动连续5年以上。王灿发教授说,在民政部注册的民间环保组织和社团很少,中国目前仅有四五家,但又不一定都有诉讼的意愿,这就将本来鼓励公众参与的条款变成了限制条件。
中科院动物所副研究员解炎说,污染涉及的多是弱势群体的权益。立法应让每个人都有参与公益诉讼的权利,起码要让当地注册的民间环保组织有资格担当诉讼主体,环境问题区域性明显,只有当地人才更关心当地环境。
解炎说,建立一个好的机制可以节省很多政府的环保资源。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民事诉讼法学研究所主任肖建华称,要证明污染就是被告企业所造成的,在司法实践中比较难。立法中虽规定举证责任倒置,但实践中很少这样做。
日本的环保污染因果关系证明标准比我们要低。是通过将没有这家企业时与有该企业后某地区与污染有关的疾病发病率进行比较,只要该企业入驻后当地人发病率明显提升,就能证明污染就是该企业排污造成的。肖建华说,中国法院的司法观念过于保守,司法要保护受害人的利益,改革不应过于停留于形式。
解炎曾于今年7月和原告一起到现场勘查,并出具了专家报告。她说,她是以专家个人名义出具的报告,她将对报告的内容负责。
王灿发教授说,在民诉法中,专门规定了专家证人制度,法院可以就诉讼中专门的问题由专家来提供证据。民诉法司法解释出台后,专家证言的作用会更大。
王灿发教授还建议,为确保专家证据的科学性,有必要在今后司法解释中对专家身份进行界定,比如规定具有副高以上职称者才能称为专家。
代表人诉讼
易成群体案件
中国政法大学民事诉讼法学教授纪格非表示,民事诉讼法修订后规定,法院不受理案件须出具不受理裁定。
类似本案的事件如果公益诉讼走不通,个人通过代表人诉讼方式也可起诉。但如果提起代表人诉讼对法院是更大的压力,因为将很可能成为群体案件。
这还不如由环保组织提起诉讼,使环境事件通过理性手段和法律途径解决。
分公司污染总公司也担责
纪格非说,分公司属于民事诉讼法第40条中讲的社会其他组织,是独立的民事诉讼主体,在起诉时应以其为被告。
在执行领域,当分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执行时,总公司的财产和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都可纳入执行范围。
文/记者 汪红 蒋桂佳 实习生 梅双
(原标题:两家环保组织告国企 未获立案 中国政法大学召开研讨会 提出法律对环保公益诉讼主体限制过多 对环保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