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早报济南讯 近日,山东省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正式通过《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根据规定,山东省将于2013年12月1日起,对黄标车实行限制通行制度。在该省设区的市的城市建成区,自2013年12月1日起禁行黄标车;其他限制通行区域或者道路,由山东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并向社会公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黄标车淘汰补贴工作程序,设立专门的黄标车淘汰补贴办理窗口,为办理黄标车淘汰补贴手续提供便捷服务。
规定还指出,自2014年1月1日起,山东省车用汽油达到国家第四阶段标准;自2015年1月1日起,车用柴油达到国家第四阶段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车用汽油、柴油达到国家第五阶段标准。
根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制定和实施高污染机动车淘汰、限制通行以及车用燃油升级等政策措施,控制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总量。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城市功能和路网布局,推广智能交通管理,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事业,加强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和实施错峰上下班等具体措施。公共交通、环境卫生等行业和政府机关应当率先使用新能源汽车。(李虎)
(原标题:公车率先使用新能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