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震惊国内外的“阳宗海砷污染”事件爆发,昆明中院“临危受命”成立专门的环境保护审判庭,走在了全国公益诉讼实践的前列。5年过去了,昆明多个法院成立的环保法庭运转如何?环境司法保护的成效如何?昨日,昆明中院首次发布“环境司法保护状况绿皮书”,对5年来的经验进行梳理。
在完成法律关系的梳理、创造多个全国第一的成绩之下,我们也看到案源颇少、“等米下锅”的局面并没有改变多少,NGO参与诉讼仍然困难,环境对抗地方GDP冲动仍然乏力……
今年起,昆明中院将每年定期发布环保绿皮书,继续探索环境司法。
昆明中院环保法庭有多个“全国首创”
昆明中院环保法庭成立后,创新了原有的审判模式,实行涉环保民事、刑事、行政审判及执行工作“四合一”的审执模式,集中审理涉及环境保护的一、二审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并负责执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这一做法,强化了环境司法的功能,相对统一了执法尺度,2008年12月11日该庭正式成立,至今年9月20日止,共受理各类涉环保案件106件,其中民事63件(含公益诉讼6件),刑事38件,行政3件,执行2件(均为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执行)。
2008年底,由昆明市委政法委牵头,市中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和市环保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建立环境保护执法协调机制的实施意见》,昆明市公检法相继成立了“环保公安分局”、“环境资源检察处”和“环境保护审判庭”,并积极探索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从而在全国首创了司法与行政执法相互衔接、协调配合、联动执法的环境保护新机制。
在中院制定的《关于办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全国首次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构建、程序设置、诉讼利益归属等重要问题作出了规定。
昆明中院审理的6起民事环境公益诉讼,均由环保局等行政机关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而检察院作为支持起诉人出庭,这开创了“官告民”,并有检察院参与打民事官司的先河,第一起公益诉讼案件被最高法评为2011年全国法院十大典型案例。
在中院和市环保局的推动下,昆明市政府2010年10月公布《昆明市环境公益诉讼救济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在全国属首创。
此外,为及时地制止破坏环境的行为,而不仅是事后惩罚,昆明中院创造性地规定并有效适用了禁止令制度,在全国尚属首次。
(原标题:昆明环保法庭5年审了6起环境公益诉讼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