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中国气象局和环境保护部9月30日联合发布了《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方案》,计划自2013年11月供暖期起,在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山东省等地区开展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试点工作。
据了解,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工作将由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级及以上城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部门联合开展。其中,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空气污染物的监测预警及其动态趋势分析;气象部门负责空气污染气象条件等级预报和雾霾天气监测预警。
根据方案,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参照国务院应急预案的相关等级划分为III级、II级、I级预警,I级为最高级别。当地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指数连续3天大于200小于300、连续三天大于300小于500、有1天以上大于500时,将分别发布III级、II级、I级重污染天气预警。
(原标题:中国气象局与环保部联合开展京津冀重污染天气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