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讯 记者丁国锋 实习生董占鏖 9月16日,本网以《常州东方特钢“多重污染”长期肆虐》为题,报道了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东方特钢长年排污,造成大气、地表水和土壤的严重污染,附近村民不得不长期闭窗生活一事,引起社会各界强烈关注。但常州、武进相关部门,却至今无法给予准确且有力的执法信息。
日前,针对上述文中的污染情况,《法制日报》记者在来到常州市武进区环保局,要求了解该局对东方特钢历年来的处罚情况。但几经周折,记者却被告之,自东方特钢成立以来,仅有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金额为8万元,并无其他处罚记录。
据常州市武进区环保局向《法制日报》记者传真的《常州市武进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武环罚字[2013]149号)显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根据以上规定,该局对东方特钢处罚款8万元。
但事实上,常州市武进区环保局并未按照处罚决定书,依法责令东方特钢停止建设,停产整顿。据村民介绍,石灰制造项目仍在生产。
记者还了解到,依法律规定,该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环境污染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该企业相关负责人却从未获得任何行政处分,武进区环保局仅凭这份处罚决定书终结了该企业环境违法案件。
面对东方特钢多重污染长期肆虐,一边是常州市武进区环保局开出了8万元的罚款,一边是无法用准确数额的赔偿村民资金,同时对生态修复如何进行,尚无下文。而本报记者尚未接到上级有关部门重视并查处信息。
最终谁会为这一环境污染埋单?《法制日报》将继续跟踪报道。
(原标题:武进环保局对东方特钢涉“多重污染”多年仅开出一张8万罚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