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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出台节约能源法实施办法

    来源: 法制日报切记!信息来至互联网,仅供参考2013-08-23 访问:

      法制网讯 记者郭宏鹏 黄辉 今后,江西居民生活用电将实行阶梯价格。《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近日获得通过,并将于10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就节能管理、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节能技术进步与激励措施等方面作了具体规范。

      办法规定,节能工作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调节、科技推动、政策激励和社会参与的原则;坚持节约与发展相互促进,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节约优先的能源发展战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节能宣传和教育,通过国民教育和培训体系、节能宣传周、节能社区、节能家庭、志愿者服务等形式,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的节能意识,倡导并推行节约型的消费方式。

      办法规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其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不予通过:用能产品、设备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的;单位产品能耗超过国家、行业或者地方限额标准的;不符合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其他节能规定的。未依法进行节能审查或者未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部门不得审批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在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方面,办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控制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等公用设施、公共场所的照明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用电能耗。公用设施、公共场所的照明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及其控制系统应当优先使用节电技术、节能产品和新能源。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城乡居民生活节能,提倡节约型的用能消费方式,鼓励城乡居民使用节能家电、照明产品、交通运输工具,降低能源消耗。

      办法还规定,能源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向本单位职工及其他用户无偿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市场价提供能源,不得向本单位职工按照能源消费量给予补贴。任何单位不得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违反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办法还要求,实行居民生活用电阶梯价格;完善电力峰谷分时电价制度,鼓励电力用户合理调整用电负荷;对钢铁、有色金属、建材、化工和其他主要耗能行业的企业,分淘汰、限制、允许和鼓励类实施差别电价政策。

      (原标题:江西出台节约能源法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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