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田玥 首席记者梁峡林)15日,记者从省环保厅获悉,省政府常务会近日审议通过并正式印发《甘肃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规定》,对环保、发改、工信等18个部门的环保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该《规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利于改变环保监督管理体制不顺、职责不明的状况。
《规定》明确对环境保护部门、发展和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公安部门、财政部门、国土资源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水利部门、农牧部门、林业部门、卫生部门、监察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计部门、铁路部门、电力监管机构等18个部门的工作职责,进行了明确。其他相关部门也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同时,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重点污染源监控制度,建立环境污染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对重大环境污染隐患实施挂牌督办,有关部门应当下达整改指令,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整改方案,对拒不执行整改指令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措施,进行查处。另外,应当建立环境污染隐患和环境保护违法行为举报受理和查处制度,公开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或其他举报方式,对受理的举报事项,应当组织调查核实,并按规定处理。
(原标题:省上18个部门环保职责有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