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法修改
法制网讯 记者陈丽平 前不久在京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再次审议了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一些常委委员和列席人员提出,应充分发挥人大在环保工作中的监督作用。
杨卫委员说,环保法修正案草案重点强化了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增加的条款大约有一半属于这方面的规定。但是,对人大在环境保护中发挥什么作用,草案规定得较少。草案新增加的第二十条,是唯一提到发挥人大监督作用的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行政区域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的完成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专项报告,依法接受监督”。也就是说,各级人大常委会只能依据相应的政府报告提出监督意见。
杨卫建议,将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列为人大重点监督项目,同时,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应以更大的力度,加强对国务院有关部门环保工作的监督。草案应把人大在环境保护方面应发挥的监督作用、各级人大环资委在环保中的责任规定得更清楚。
辜胜阻委员说,新的环保法需改变两个治理主体(即政府和排污企业)的治理模式,构建“第三方主体”,即监督主体。监督主体首先是人大,其次是检察机关、法院、公众、社会团体等。政府应向人大会议报告环保工作。人大还应就环保问题开展专题询问、专题调研等。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鲁贵卿建议,在本法中明确规定区域环境规划应报上一级政府和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这样可以使人大批准的规划更具有稳定性和严肃性,使政府官员不能随意更改规划。
刘政奎委员认为,现在环境保护已经成为基本国策,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和广泛关注。但各地政府片面追求经济发展的情况依然很严重,如果环境保护规划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很容易放宽要求。建议环保规划由同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以提高规划的严肃性。
一些常委委员和人大代表提出
明确生态红线法律地位
近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审议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时,一些常委委员和列席人员提出,应明确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红线的法律地位。
全国人大代表罗范椒芬说,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无疑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修改环境保护法要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
罗范椒芬建议建立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指标体系,明确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红线的法律地位。建议将修正案草案有关规定修改为: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环境质量状况评价指标体系,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在重要的生态功能区实施生态红线管理制度。
邓昌友委员认为,应明确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红线的法律地位。他说,回顾过去30多年的实践,我国环境问题由于许多地区、行业违背区域主体功能地位,超越环境承载能力,突破生态红线,教训和代价巨大。建议在环保法修正案草案中增加国家划定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红线的规定。
陈蔚文委员建议
建立人大对环保问责制
近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审议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时,陈蔚文委员建议,充分发挥人大、政协的监督作用,建立各级人大对环保的问责制度。
陈蔚文说,生态资源的破坏主要原因有三方面:一是企事业单位的排污和对资源的无序开发和掠夺,这是受经济利益驱动的;二是城乡居民生活排污,这种面源污染也非常严重;三是地方政府在发展经济和环境污染的矛盾中所做出的选择也很重要。这三个方面最重要的是政府的态度和选择。地方政府如果选择环保优先就可以解决环境问题。相反如果政府不重视环境保护就会造成严重污染。建议在草案总则中明确规定所有生产活动应服从于环保优先的原则。同时,要加强监督工作,不能只靠政府自己监督自己,应在法律中明确建立人民群众的监督机制。
(原标题:环保监督列为人大重点监督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