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适用问题的有关问题,环境保护部经研究,近日作出解释,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罚款。该条第二款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罚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编制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经环保部门依法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环评手续,建设单位已停止建设并报批环评文件,但有权审批的环保部门决定暂缓审批其环评文件的,如果建设单位在报批环评文件后未获批准前又重新擅自开工建设的,按照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如果建设单位在报批环评文件后未获批准前未重新擅自开工建设的,则不能适用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