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经济新闻记者 李彪 发自北京
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结束,但是,在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的内容及审议意见未对外公布之前,有关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中的“公益诉讼主体”问题,依旧被蒙上了神秘面纱。《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获悉,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工委)正在收集、汇总二审中的讨论意见,而之前一直备受争议的公益诉讼条款或出现松动。
一位全国人大知情人士向记者透露,法工委完成最终的意见汇总工作还需要一段时间,从参与审议的6个讨论组提出的意见来看,公益诉讼将会放开,但是,任何人都可提起环保诉讼,所有环保组织都可提起公益诉讼的可能性不大,公益诉讼将采取“有条件”放开。
纳入公益诉讼曾存争议/
1979年诞生,1989年修订实施之后,20多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一直没有经过修订、完善,环境保护法与日益复杂的环境问题存在着明显的“代沟”,业界对于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呼声也不断高涨。
2012年8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环保法修正案草案,但是,其草案内容并没有得到社会广泛认可。
全国工商联环境商会秘书长骆建华告诉记者,一审时的草案实在是太简单了,当时,环保部、业内环保专家对它的意见都非常大,他们需要的一些法律手段都没有涉及。
今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二审,与一审时的草案相比,此次草案内容更加完善,且首次将“公益诉讼”列入其中。
对于环境保护法修正案首次添加“公益诉讼”内容,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别涛对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解释:“之前没有公益诉讼,后来民事诉讼法修改了,有公益诉讼的规定,所以就加进去了。”
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新增公益诉讼内容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实际上,在去年撰写环境保护法修正案一审的草案时,相关部门就有是否将公益诉讼纳入草案的争议。
该人士进一步解释,在公益诉讼方面,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已经有规定了,环境保护法如果不涉及公益诉讼的话,肯定会引起社会很大的意见,政府也在考虑在环保领域放开和不放开公益诉讼的利弊问题。
二审草案内容更细化/
相较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一审草案,二审草案内容更加细化,但是,其在公益诉讼主体规定中,明确提出仅中华环保联合会一家机构具有公益诉讼权力的规定,立马引起了较大的社会反应。
一位多年从事公益诉讼的胡姓律师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说:“公益诉讼本身就是要大家都来参与,如果这条限制性的条款出来,公益诉讼就将变成一条羊肠小道,以后就是名存实亡了。”
一位此次参与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的人士称,在讨论会上,对于这一条款,很多代表都有意见。
从来没有一部法律将一个机构直接写进去,包括政府机关都很少见,骆建华担忧,这次把环保组织具体化了,万一今后中华环保联合会出现组织变更怎么办?
是什么原因促使中华环保联合会被破格列入环境保护法修正案呢?一位不愿署名的业界专家称,其原因可能有两方面考虑,一是,进行环境公益诉讼需要克服有资金、专业人员等多个限制门槛;二是,中华环保联合会之前已经发起过多次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在这一块具有成熟的经验。
对此,该全国人大知情人士称,环境保护法修正案二审草稿在修改过程中,都曾向有关环保专家和部门征求意见,也应该征求过环保部的意见,对于草案中限定这样的一家机构进行环境公益诉讼,相关部门可能和环保部做过研究,但是不知道最终是出于什么考虑。
法工委已准备几套方案/
据参与讨论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人士介绍,此次针对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6个讨论小组差不多都讨论了2个多小时,这种现象在其他法律的二审讨论中并不多见。
据了解,对于公益诉讼主体的问题,社会上的学界、专家和民间环保组织的意见相对一致,都赞成向社会放开。
今年6月28日,一份由360人联名,112家组织联署的名为“人人都有权发起公益诉讼”公开信递交全国人大,公开信建议,把这条草案修正为:“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任何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任何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必须及时受理,公正审判。”
对于这样人人可提起诉讼的呼吁,相关立法部门也不尽认同。上述全国人大常委会人士称,目前来看,公益诉讼放开的口子太小了,把其他环保组织的公益诉讼都堵塞了。但是,有些环保团体提出人人都可以起诉的意见,也比较极端,任何国家都不会有这样的规定。
“参与讨论的人大常委们在针对公益诉讼的发言时,比较慎重,”该人士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当时就提出来,对合法注册的环保组织的环保公益诉讼资格,设定原则性的规定和要求,不必指定具体什么组织。”
据知情人士介绍,法工委也已经准备了几套解决方案,各种考虑都有,只是还没有最终决定。
(原标题:中华环保联合会身份争议:环保法公益诉讼主体或“有条件”放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