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圣祥
作为环境公益诉讼主体,本应始终站在受害公众一边;可是,如果同时又吸纳企业会员,并且企业会费是其主要收入来源,那么,中华环保联合会必然很难真正做到客观独立。
成立8年的中华环保联合会,被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目前正在审议的环保法修正案草案规定,环境公益诉讼主体将只限定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一家。这在业界引发激烈争议,甚至有专家称“这是一种严重的倒退”。据悉,中华环保联合会采取企业、个人两种会员方式。企业会员根据级别不同,每届分别缴纳1万~30万不等的费用。而在这些企业会员中,很多都是曾被曝光的“污染大户”。(7月1日《每日经济新闻》)
中华环保联合会虽然是一家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但是从其历任主席、副主席的人员构成,就不难看出其浓厚的官方背景。事实上,作为一家非财政拨款预算单位,中华环保联合会在成立之初,竟然申请到了环保部1145万元的财政资金拨款。既然连违规拨款的“照顾”都有,那么在环保法修订中,将其定为唯一一家环境公益诉讼主体,也就不难理解了。这显然也是一种“特殊关照”,将中华环保联合会从所有的环保公益组织中独立了出来,成为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唯一拥有者。
如果环保法修正案得以通过,那么也就意味着,决定是否对哪家污染企业发起环境公益诉讼,将成为中华环保联合会的“垄断权力”。常识告诉我们,无论什么权力,即便是打着公益的旗号,一旦被垄断,就必然存在着“权力寻租”的可能。更关键的是,中华环保联合会本身是有企业会员的,而所谓“热心环境事业的企业会员”,很多恰恰是曾被曝光的“污染大户”。那么,当这些“企业会员”成为环境污染事件的肇事者,中华环保联合会还会选择提起公益诉讼吗?一边收企业会费,一边又去起诉企业,在利益驱使下,两者将如何兼顾?
数据显示,中华环保联合会在过去几年虽然做了一些公益诉讼,但诉讼对象主要是一些地方的小企业,没有涉及到一家会员企业。如果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资格被中华环保联合会“垄断”,那么所有的污染企业都会意识到,成为中华环保联合会的企业会员,是逃避环境公益诉讼的最佳避风港。当然,面对不停找上门的企业,中华环保联合会可能会有自己的企业会员选择标准;但是,在巨额会费的诱惑下,谁也不能保证其始终保持公益的本色。
作为环境公益诉讼主体,本应始终站在受害公众一边;可是,如果同时又吸纳企业会员,并且企业会费是其主要收入来源,那么,中华环保联合会必然很难真正做到客观独立。除非中华环保联合会彻底排除企业会员,拒绝与企业发生任何利益瓜葛,否则,从曾经的“牙防组”的倒掉,人们似乎就能隐约看到中华环保联合会的未来。牙防组,曾指导全国人民“牙病防治科学用牙膏”18年之久,本来也是一个公益组织,最后的倒掉就是因为与企业“过从甚密”谋求经济私利,使其失去了公信力也失去了民心。
中华环保联合会接受新华社采访时表示,对外“不会权力寻租,接受贿赂”,将接受法律、社会、其他民间环保组织和媒体的监督。这样的表态固然很好,但不能只是纯粹的自律自觉;只要中华环保联合会事实上处于垄断的地位,那么面对随之而来的“糖衣炮弹”,中华环保联合会始终保持公益本色,并在会费利益与公益诉讼之间实现平衡,将很可能是一个无法完成的任务。中华环保联合会要避免成为下一个“牙防组”,最好的办法就是拒绝任何形式的垄断,并且,宁可被政府招安也不要依赖企业缴费。
(原标题:环保联合会莫成下一个“牙防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