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网北京7月1日消息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近日,环保公益诉讼再次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而导火索就是日前向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提交的《环保法修正案(草案)》中的新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环保联合会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由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使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即将遭受侵害时,法律允许其他的法人、自然人或社会团体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比如某化工厂不停朝一条河里排污,而当地政府和环保部门坐视不管,河水受到了污染。那么环保团体或者个人就可以把这家化工厂以及当地环保部门告上法院。与传统的、一般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相比,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有其特殊性。发起者不一定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
环保公益诉讼主体仅一家引质疑
回过头来我们再来看这条引起争论的法规。按照字面意思的理解,就是说如果法案得以通过,那么环保公益诉讼就只能由中华环保联合会来提起诉讼,也就是说环境公益诉讼主体限定为了“中华环保联合会”。
也因此,这则条款激起了一些环保组织的质疑。有人担心,条款一旦通过,虽然打开了公益诉讼的门缝,但是却关上了所有的窗子。
据中华环保联合会官方网站资料显示,该组织是中国国务院批准、民政部注册的全国性的环保社团组织,属环保部管理。即便资料显示,从2009年至今联合会已经提起了14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但“半官方组织垄断公益诉讼”的质疑声还是将中华环保联合会推上了风口浪尖。
质疑一:公益诉讼大道变成羊肠小路
民间环保组织“自然之友”相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草案中这项建议一旦确立,是无视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公众参与的本质。而曾经参与过多起公益诉讼案件的中国政法大学环境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主任王灿发更是直言,限定主体,会把公益诉讼的大道变成一条羊肠小路。
王灿发:本身公益诉讼的目的就是为了公众更多的参与公益诉讼,应该尽量扩大公众的面,如果把谁能公益诉讼都限定了,那不是要把公众参与公益诉讼的路堵上了吗?
质疑二:限定公益诉讼主体合理性经不起推敲
中国公益诉讼网主编李刚也认为,无论是从现实操作层面,还是从立法规则来看,限定公益诉讼主体的合理性都经不起推敲。
李刚:第一,在实践中,一些省市的法院在实践环境公益诉讼过程中已经允许了包括中华环保联合会在内的NGO组织进行诉讼,这个就把它大大倒退了;第二,它和环境保护的需求也是脱节的,我们说整个国家环境问题非常严峻,一家或者每个省一家组织能不能处理这么多事件,会有些折扣的;第三,就是立法技术,把一个职能赋予一个组织这是一个非常少见的行为。
质疑三:身份难让这个组织保持中立
更令不少环保界人士担心的,是中华环保联合会身上洗不去的半官方色彩。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夏军:这个身份很难让这个组织保持中立。
夏军:作为环保部下属的机构,环保联合会在资源方面肯定是有优势,但是,他也有自己的短板,主要是依托环保系统的,主要就是在涉及到环保监管失职的问题上,污染企业为什么可以长期存在,这里面一般就会有地方不作为的原因,那这种情况,他能不能做到监管,我有些怀疑。再一个,他也在吸收会员,万一它的会员企业里头出现了污染,他敢不敢管。
隐患如此明显,为何这条建议还是被写入了环保法修订案的征求意见草案中?夏军认为,这里面的考虑其实不难分析。
夏军:我觉得可能有这么个顾虑,就认为把诉讼主题放开后,可能会有诉讼爆炸,会有机构提出一些案件,出现一些法院无力承受的案件,最后浪费资源。
回应:将建环境公益诉讼律所
不过,对于这顶“垄断公益诉讼”的帽子,中华环保联合会显然不想戴在头上。中华环保联合会副主席兼秘书长曾晓东在接收新华社采访时回应称,中华环保联合会的理念是“大联合”,如果《草案》通过并经过一段时间实施后,在具体公益诉讼的实践中,希望与各地具有权威性、知名度高的民间环保组织共同参与环境公益诉讼。除此之外,对于各方质疑的可能会出现“权力寻租,接受贿赂”的情况,曾晓东也严正声明,组织内的所有部门全部向社会公开透明,环境公益诉讼的每一个步骤、每一个程序都会向社会发布。
而对于另一项质疑:诉讼能力不足,曾晓东也拿出了方法,不但准备开建环境公益诉讼律师事务所,还会建立环境监测、污染损失评估、仲裁等相关组织机构,做好应对诉讼的准备。不过,在民间环保人士看来,曾晓东所说的这些措施还是没能说服他们心中的疑虑。
在李刚看来,曾晓东的这一表态更多的是只站在联合会的立场上,而非是站在环保组织应该代表的大众一边。
李刚:中华环保联合会确实做了若干起公益诉讼,在整体法院都不积极的情况下这个值得肯定,但是如果法律只授予一家可以起诉,将来你和别人的合作,这是一个什么样的合作,是一个依附于你的,就算提议申诉决定权在你了,而没有组织可以约束你。
对于环保法中诉讼主体的规定,包括王灿发在内的法律界人士都认为,应该用规范资格来代替限定主体。
王灿发:可以规定依法登记的环保组织可以参与公益诉讼,规定资格,只有你规定了资格,大家才能满足公益诉讼的能力。
按照定义来看,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由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使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即将遭受侵害时,法律允许其他的法人、自然人或社会团体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观点:我国环境公益诉讼恐怕仅限于打“苍蝇”
近年来,环境公益诉讼日益受到关注,但截止到目前,这类案件成功的案例并不多见。中国公益诉讼网主编李刚认为,目前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恐怕还是仅限于打“苍蝇”。
李刚:全国可能各个地方现在建了几十家环境法庭了,但是好多环境法庭到现在一个环境案件,有些环境法庭直接以刑事案件为主;就算是有公益诉讼的地方,也是有选择一些不会有太大影响的公益诉讼案件,什么养猪场污染啦,对于一些GDP大户,不予立案的。我们说的,是打苍蝇,不敢打老虎。还有一些地方,在姿态上是支持的,做出了规范性文件,但受理起来,还是非常少的。我举个例子,今年,中华环保联合会提起的三期案件都没有正式立案,我们代理北京一家环境组织代理山西苯胺泄漏那个案件,到现在了起诉状还在法院的立案厅,给我们的解释就是,最高法没有司法解释。
不过民间组织作为诉讼主体提请公益诉讼,此前也并非没有先例,自然之友在两年前就参与了云南曲靖铬渣污染事件的公益诉讼,作为当时的策划人之一,律师曾详斌给我们讲述了当时的情况。
曾祥斌回忆,当时能够成功提起这起案件,可以说得上是天时地利人和。
曾祥斌:11年8月15号,我记得很清楚,那天我在网上看到铬渣被清到了曲靖山区的照片,我马上就给自然之友北京办公室打电话,在那之前我们曾经有公益诉讼的一些探讨。关键是云南之前就是一个尝试做环境法庭的地方,放开了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这个铬渣倾倒也在云南。我们马上就到了现场,调查发现情况更为严重,发现了癌症村,污染很重。9月19号,我们就像曲靖市中级法院提交了公益诉讼状,一个月后,终于被立案了,但是到现在也没有开过庭。
曾祥斌自己认为,这个案子之所以两年没开庭,是因为他们不愿意走走过场,演着戏达成协议。
曾祥斌:中间法庭也让我们试图做过调节,但是我们希望这个是真正的一个案件来打,所以现在我们也在等待开庭,同时,也找到一些鉴定机构,对陆良化工厂对于周围地下水,土壤造成的污染程度做一个了解。
曾祥斌的信心是,未来只要政策允许,他们将一直推动它直到有一个令人满意的结果。而李刚也指出,环境公益诉讼的特殊性,诉讼时间确实可能长达数年。
曾祥斌:本身这些污染的证明过程,损害结果的鉴定都比较复杂,有的还涉及到流行病医学,比如淮河流域癌症率特别高,又说这些污染来自于哪些企业,这是一个复杂的证明过程。还有一些诉讼程序,被告律师也会有一些阻挠,时间就会长一点。
曾律师的故事告诉我们,环保公益诉讼实际上并不容易。如果没有专门的环保法的保障,难度更大。因此,如何在法律的框架内,让环境公益诉讼更加有力,就显得尤为重要。
那么在国外,对于环境公益诉讼都那些规定呢?在昨天的采访中,李刚也向我们的记者表示,国际上,环境公益诉讼往往也都对诉讼主体规定得相对宽泛。
李刚:在国外公益诉讼的历史上世纪70年代开始,一般也是社会组织提起,不过他们的社会组织比较容易组织。也有专门的环境联合会,有的就是为了保护一条河的组织就可以提起诉讼。
另外,美国的清洁水法和清洁空气法,也规定了有公民诉讼的条款,比如说公民如果认为环境署没有对污染企业做出惩罚,可以提出来要求执法,如果60天不执行,对环境署提出诉讼,要求迫使环境署履行职责。
一般来说,大环境诉讼案件动辄会打个10多年,不过他处罚的的结果,诉讼额也是天价,屡创历史新高,可以说,一旦诉讼被受理,做出了胜诉的判决,对于环境的补偿是非常大的。
不过,每个国家的情况都不一样,国外的情况也不一定适合中国,但可以成为我们的借鉴。实际上,《环保法修正案(草案)》正处在审议的阶段,其中的条款并不代表法律最终的模样。在这样一个阶段,有这样一场争论,对于中国的环保事业,对于环境公益诉讼本身都是一件好事。毕竟,我们都是为了我们的家园,我们的生存环境可以更加美好。
(原标题:环保公益诉讼主体仅一家引质疑:大道变羊肠小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