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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保公益诉讼由省级以上环保联合会提起

    来源: 工人日报切记!信息来至互联网,仅供参考2013-06-28 访问:

      本报讯(记者张伟杰)6月26日第二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明确: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主动公开环境信息;同时明确了环保公益诉讼制度: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环保联合会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草案第一次审议后,有意见提出,应当将环保工作中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和做法上升为法律,为此,二审草案增加“建立环境信息共享机制”和“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等内容。草案还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在环境信息公开方面,草案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事项外,应当予以公开。”

      为扭转“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突出问题,草案增加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通过暗管、渗井、高压灌注或者以其他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草案还首次引入“按日计罚”制度,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草案加大了对环保渎职行为惩罚力度,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引咎辞职: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给予行政许可的;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依法应当作出限期治理或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伪造或者指使伪造监测数据的;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不公开的;将征收的排污费或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截留、挤占者挪作他用的等。

      (原标题:环保公益诉讼由省级以上环保联合会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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