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6月26日电 (记者 郭金超 贾天勇)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26日继续审议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草案提高了对有关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增加规定:经营者通过暗管、渗井、渗坑、高压灌注等方式排放污染物,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前,中国环保领域“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突出,不久前,媒体披露一些地方企业非法向地下排污的问题成为民众关注的焦点。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鸣起26日就草案修改情况在向会议作说明时表示,法律委员经研究建议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据此,草案二审稿作出相应修改,其中增加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通过暗管、渗井、渗坑、高压灌注或者以其他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而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违反该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可以对违法者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据介绍,对未完成限期整改企业将实施“按日计罚”的规定也写进二审稿。草案指出,企业事业单位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同时,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草案相应加大了处罚力度。
今年3月,上海黄浦江松江段水域出现大量漂浮死猪的情况,一度引发社会对畜禽尸体处理的关注。张鸣起表示,草案二审稿对畜禽尸体等处理作出明确规定,指出有关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对畜禽粪便、尸体、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治污染环境。”
现实中,污染问题出现了由城市向农村转移的趋势,农业和农村污染问题日趋严重。草案二审稿也强化了对农村环境的保护。如规定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统筹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农村生活废弃物的处置工作。另外,二审稿第四十一条还规定:“禁止将不符合国家和地方农用及环境保护标准的固体废物和废水施入农田。施用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及进行灌溉,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重金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完)
(原标题:环保法修正案草案:高压灌注等方式排污可追刑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