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首席评论员 沈彬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将于6月26日至29日在北京举行,会上将继续审议《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近年来,从PM2.5到土地重金属污染,环境危机频现,环保议题也越来越进入公共决策的中心地带,公众期望24年来首次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跟上时代需求,真正保护美丽中国。
治理污染固然需要行政机关的铁腕执法与司法机关的严厉打击,另一方面,污染问题关系到公众的切身利益,公民、民间组织有着参与治理的强大意愿,引入民间“活水”才能形成环境问题社会共治的局面。所以今年年初正式施行的《民事诉讼法》引进了公益诉讼制度: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环保公益诉讼,是民间组织理性参与环保的有效路径。从环评立项上说,如果司法机关充分保障公益诉讼的立案权利,让双方对项目的环境影响自由而充分地举证质证,就能把环境矛盾纳入司法渠道理性解决,就能够避免诸如四川什邡、浙江宁波等地因化工项目立项不透明而发生群体性事件,从而能最大限度地为经济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从环境污染事后赔偿上来说,公益组织积极启动诉讼,向污染企业索赔,甚至天价索赔,就能形成对污染企业的有效震慑,成为环保部门监管的有益补充。
但让人遗憾的是,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实施近半年来,民间启动公益诉讼仍举步维艰。比如,国家环保部主管的环保组织中华环保联合会先后在三个省市递交诉状,却至今未得到任何书面回复。山西忻州市中院在退回了诉讼材料后,口头告知中华环保联合会不予受理的理由是:因没有司法解释,未说明原告应具备的资格。
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或依法受理案件,或者下裁定书不予受理案件。但以上三家法院都没有这么做。这让全程参与《民事诉讼法》修改工作的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肖建国感到不可接受。这是司法机关以非法律的手段阻止了民间合法的公益诉讼,把环境矛盾推出法庭、推上大街。
本质的问题在于,环保公益诉讼往往涉及地方利益、群体性矛盾,很多基层法院认为问题过于“敏感”,不愿意受理。而且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又含糊地规定:只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才可以提起公益诉讼。那么谁才是“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全凭立案庭法官掌握,这必然会导致法院方面将大量公益诉讼拒之门外,中华环保联合会三个公益诉讼的炮仗没有一个能点响,也就不奇怪了。如果连影响巨大的中华环保联合会都如此待遇,其他民间环保组织参与环境维权就难上加难了,最终环保公益诉讼的渠道可能会被彻底堵死。
所以需要进一步降低公益诉讼门槛,放手民间环保维权,才能实现《民事诉讼法》引进公益诉讼的立法初衷,发挥民间参与污染治理的潜力。如果只把个别与政府部门关系密切的环保组织列入内部白名单,规定只有它们才能启动环境公益诉讼,而其他合法的民间环境组织却不能,那么这既违背了近两年开放民间组织的改革精神,又不利于环境污染治理。
我们期待修订中的《环境保护法》能彻底松绑环境公益诉讼,让更多的民间组织参与治污,对启动公益诉讼的主体不能搞“白名单”限制,更不能让一两家国字号公益组织垄断全国环保公益诉讼。公益诉讼的门不该是窄的。
(原标题:松绑公益诉讼 环保法应有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