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日前从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获悉,为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推进污染减排,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加强海南省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
尾气排放占全省氮氧化物总量30%
据了解,2012年海南省机动车保有量达187万辆,尾气排放成为城市大气污染的主要来源,同时由于机动车大多行驶在人口密集区域,尾气排放直接威胁群众身体健康。据测算,“十二五”期间,海南省将新增机动车50万辆,由此带来的环境压力十分巨大。目前,海南省机动车尾气排放占全省氮氧化物总量的30%以上。
《通知》指出,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省第六次党代会精神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近期视察海南重要讲话精神,推进海南省生态建设和国际旅游岛建设,谱写美丽中国海南篇章的重大举措,顺应人民改善生活环境愿望的根本需要。
排放不达标机动车不发环保标志
《通知》要求,加强新注册和转入车辆环境管理,全省新车注册登记和省外转入车辆与全国同步执行国家第Ⅳ阶段机动车污染排放标准。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国家环保达标车型的公告要求开展环保标志核发工作,对达不到规定排放标准的,不予核发机动车环保标志。要重点把好营运车辆环保准入关,对营运车辆选型实行排放达标环保审核监督。
各市县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发布的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物(烟度)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根据不同的车型和检测条件,采取相应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物定期检测方法,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周期应当与安全技术检验周期一致。轻型汽车应全面采用工况法(含加载减速工况法和稳态工况法),其他车辆和全时四轮驱动车辆等则视情况采用工况法、双怠速法或自由加速烟度法。机动车环保检测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环保检验机构应及时公开检测程序和获得审批的检测收费标准,并出具规范的检验报告。
两年内完成加油站等回收治理任务
《通知》要求,商务部门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和石油企业,提升车用燃油品质,加强成品油的经营许可管理;严格落实国Ⅳ车用汽柴油标准,确保2013年度内供应国Ⅳ标准车用汽柴油,稳步推广使用生物柴油。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商务、交通运输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制订油气回收综合治理方案,于2015年1月1日前完成全省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任务。
《通知》还要求各职能部门明确部门职责,做好海南省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其中,要求省公安厅负责对符合环保达标要求的新车注册登记和在用机动车转入登记,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报废标准,加速淘汰老旧机动车,到2015年基本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运营的“黄标车”,落实高排放车辆的限行工作。
环保检测不合格机动车应维修
《通知》要求,交通运输部门协助环境保护部门落实在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与强制维护制度(I/M制度),环保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应当进行维修。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机动车维修机构的监督管理,机动车维修机构应按照维修技术规范和方法对机动车进行维修和保养,确保维修后的机动车稳定达到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环保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其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对机动车进行维修并复检,复检合格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方可上路行驶,对维修后仍达不到排放标准的机动车按相关规定处理。
规范处置检抽不合格机动车
《通知》要求,机动车排气道路抽测和停放地抽测由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组织,同级公安部门应对道路抽测予以配合。道路抽测重点检测在城市道路行驶的高排放车辆以及排放明显可见污染物的车辆;停放地抽测重点检测营运车辆集中停放地的机动车。道路抽测和停放地抽测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范进行,对定期检测、抽测结果不合格的机动车,由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维修,并通报公安、交通运输、质监等相关部门,经重新检测合格后方可上路行驶。
实施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
《通知》指出,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分为绿色标志和黄色标志,检测合格的机动车,核发相应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各级公安部门应将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情况纳入在用机动车定期检验合格标志核发时的审核内容。在用机动车未按规定进行排气污染物定期检测或定期检测不合格的,不予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各市县可以根据大气污染物防治需要,试行对持黄色标志或未持标志的机动车采取限制行驶区域、限制行驶时间、限制行驶车型和违章处罚等交通管理措施。此外,省外车辆在海南省城市道路行驶应符合相应的标志管理规定。(记者林峰)
(原标题:海南国Ⅳ标准汽柴油年内上市 实施环保标志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