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有效防止机动车排气对环境造成的影响,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南昌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0]98号)、《南昌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洪府厅发[2012]102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市区部分区域和一定时段对无环保标志或持有黄色环保标志机动车实行交通限行,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制通行的车辆
1. 无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
2. 持有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
3. 执行紧急任务的军车、警用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殊用途车辆暂不列入限行范围。
二、限制通行时间
自2013年6月1日起,每日7:00-22:00
三、限制通行区域
1. 洪都大道(不含)、解放西路(不含)、洪城路(不含)、抚河路(不含)、阳明路、阳明东路合围的区域;
2. 八一大桥、南昌大桥;
3. 赣江中大道、南斯友好路(不含)、丰和中大道、庐山南大道(不含)合围的区域。
四、相关措施
1. 环保部门负责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核发和宣传工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交通限行的组织实施工作。
2. 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应粘贴于机动车前挡风玻璃右内侧,标志副本应随车携带,以备查验。对无环保标志或持有黄色环保标志机动车在限制通行时间驶入限制通行区域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五、其他说明
1. 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后,设置一个月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对违反限行规定通行的以宣传教育为主,采取劝导驶离、责令驶离等方式进行处理。从2013年7月1日起,对违反限行规定在限制通行时间闯入限行区域的车辆,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2. 本通告所指持有黄色环保标志的机动车是指未达到国I标准的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汽车和未达到国Ⅲ标准的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汽车。无环保标志机动车是指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标志已过期的机动车。以上机动车不包括挂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和轮式自行机械。
3. 进入南昌市区的外地籍车辆按照本通告规定执行。
4. 本通告实施后,根据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和交通状况,将逐步扩大限行范围。
特此通告
南昌市人民政府
2013年4月9日
(原标题: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无环保标志或持有黄色环保标志机动车实行交通限行的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