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则楚
去年7月,北京环保爱好者陈丽雯向广州市环保局申请公开李坑垃圾焚烧厂的环评报告等4项信息。在收到广州市环保局作出回复后,陈立雯不满意,认为答复存在逾期答复且答复内容不详等问题,将其告上法院,要求公开全部申请信息材料并赔偿损失。
昨日,越秀区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广州市环保局未按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在规定期限内答复陈立雯,行为违法。同时驳回陈立雯的赔偿请求。对是否应该公开全部申请信息材料,则避而不谈。
作为基层法院,对这种行政诉讼,立案已经不容易,判决也只能就程序规范与否说说话,这是意料之中的事。但我以为,这个判决依然很有意义。
首先,它坚持了信息公开条例中“限期答复”的规定,根据“政府的权力应该在阳光下运行”的原则,政府所掌握的信息,公开应该是常态,不公开则是例外。不管政府掌握的信息完全不完全,你都应该在法定期限内,知道多少就公开多少!而公开不了,也要按期限答复并说明原因。判决的这个态度,应该受到称赞。
去年7月,正是广州要启动垃圾焚烧厂建设的时候,大量民间环保爱好者都因为垃圾焚烧会产生二恶英的二次污染而反对。这个时候,政府拿出“李坑垃圾焚烧厂”作为示范,认为垃圾焚烧减排是一项必行的措施。在这个时候,如果政府根据陈立雯的申请,及时公开李坑垃圾焚烧厂的环评报告等相关信息,只要经得起环评考验,对于群众支持垃圾焚烧,应该是大好事。但拖延不答复,就有可能受人诟病。
其次,虽然判决没有要求公开全部申请信息材料,但明显的环境信息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不应该对老百姓保密。我国政府对空气质量的PM2.5数据已主动公开。环保信息已经没有什么可以保密的理由。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法院才会作出“不按时公布是行为违法”的判决。
事实上,李坑垃圾焚烧厂也好,澳门的垃圾焚烧厂也好,设计的环境指标是一回事,运行实际所产生的环境指标又是一回事。垃圾焚烧要达到完全燃烧的程度,垃圾的成分基本稳定是一个必要的条件,如果垃圾的成分不稳定,再好的焚烧设备也难以达到完全燃烧的程度,其二次污染就很可能发生。因此,公布李坑垃圾焚烧厂的运行监测数据就很有必要。
最后,广州市也十分清楚,垃圾里最影响焚烧效果的就是湿漉漉的厨余垃圾,而厨余垃圾的量约占垃圾总量的一半,如果厨余垃圾能够分解出来,那么需要焚烧的垃圾量就要少得多。加上把垃圾里不可燃烧的建筑垃圾、会产生有毒气体的有害垃圾分离出去,垃圾焚烧的安全和可靠才有保证。
申请公布垃圾焚烧的添加煤粉量和总发电量等数据,对于了解广州垃圾焚烧政策、了解广州垃圾焚烧厂的建设,就十分重要。对于要参与广州垃圾焚烧厂建设的申请人,这些信息无疑是重要而有价值的!等到项目都已经完成招标,再给出这些信息,难免有维护广州自己的环保企业之嫌。申请赔偿也未尝不可。
我们只有一个地球,任何破坏环境的结果,都会让全体人民,包括破坏环境的人本身,受到大自然的惩罚。今年以来,我国华北地区大面积的灰霾就是最好的证明。哪怕北京禁止燃煤,让家庭用电取暖并补贴电费,也难以阻挡沙尘暴的来临。企图想制造一个局部的优质环境,只能是痴人做梦。
总之,环保信息应该及时公开,要让每一个人都了解自己居住的环境。任何企图用隐瞒环境数据来获得“优质环境”的政绩,都会被环境恶化的事实砸得粉碎。
环境信息没有什么需要保密,环境信息绝不能造假,环境信息应该及时公开,这就是越秀区法院的判决。我们为这个判决叫好。
(作者为省政府参事)
(原标题:为环保信息公开案的判决叫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