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谋私利,从江苏运化工废料到淮南,共偷倒30吨,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政府为此花费高达280多万元。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6日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大通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丁行夫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丁行夫,男性,系浙江宁波人。从2010年4月开始,丁行夫把处理化工废料的生意介绍给魏德六(已判刑),魏德六又联系魏洪奎(已判刑)。魏洪奎多次从江苏省某化工厂和安徽省某化工厂拉回化工废料总计30吨左右,分别倾倒在淮南市大通区上窑镇外窑村焦山、魏山和小花园等地并进行掩埋。经省环境检测中心站检测,化工废料中含有二甲基硝基苯,属中度毒性的危险废物。截至2012年6月1日,上窑镇政府为转移、处理化工废料和修复受污染土壤以及为受污染影响的群众拉生活用水等共花费285万余元。案发后,丁行夫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
法院认为:丁行夫伙同他人非法处理化工废物,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鉴于丁行夫能积极赔偿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裁定。(郝作宽 任毅 记者张安浩)
(原标题:男子跨省“搬来”化工废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