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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化工集团原副总挪用公款513万被判7年

    来源: 新疆网切记!信息来至互联网,仅供参考2012-11-16 访问:

      核心提示:新疆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化工集团)原副总经理林某,在担任新疆有机化工厂清算组组长期间,擅自将化工厂一块国有非经营性土地进行处理,所得地上附着物补偿款513.5万元转入自己的房产公司归个人使用。

      新疆网讯(记者饶俊华实习生周莹通讯员吴明才化豫)新疆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化工集团)原副总经理林某,在担任新疆有机化工厂清算组组长期间,擅自将化工厂一块国有非经营性土地进行处理,所得地上附着物补偿款513.5万元转入自己的房产公司归个人使用。

      11月15日,记者从乌鲁木齐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法院二审后做出维持一审原判的终审裁定:林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林某2012年62岁,已经退休。2004年,林某被任命为化工集团副总经理。第二年,新疆有机化工厂经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决定实施政策性破产,同年2月,林某被乌鲁木齐中级人民法院指定为该厂破产清算组组长,该厂有21.8万余平米土地被列入破产资产,由清算组依法处置,其余土地作为非经营性资产未纳入破产资产,由清算组代为管理。

      2010年3月,林某以清算组的名义,以处置新疆有机化工厂破产经营性土地为由,向相关部门申请,将由清算组代管的一块2.29万平米的土地挂牌出让。同年7月,该土地经过测绘、评估,经上级部门同意后对外公告出让。

      3天后,林某向乌鲁木齐国土资源局报告称,清算组与参与这块土地竞买的某房产公司,就这块地上职工安置、补偿等问题达成了协议,作为摘牌条件。随后,林某以清算组名义与该房产公司负责人潘某签订了协议,要求潘某与受清算组委托处理遗留问题的新疆天泰公司达成协议并完成执行后,可视为潘某对摘牌条件的满足。而天泰公司是林某于2009年以前妻母亲名义成立的个人独资公司,实际由林某掌控。

      同年7月16日,潘某代表自己的房产公司与天泰公司签订协议,同意向对方支付各项费用513.5万元。随后,潘某公司向天泰公司支付了该笔钱款。之后,潘某公司顺利地与乌鲁木齐国土资源局签订了该块土地的使用权出让合同。

      2011年8月,纪检部门将该案移交乌鲁木齐人民检察院侦查。2012年5月17日,米东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林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林某对一审判决表示不服,随后向乌鲁木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作出上述终审裁定。

      供述

      林某在侦查机关供述称,2010年处置清算组代管的2.29 万平米土地时,潘某公司支付的513.5 万元补偿款打入了自己实际控制的天泰公司账户,并将其中113万挪用到自己在吉木萨尔承包的工程上。

      林某称,天泰公司以前妻母亲名义成立后,前妻母亲得知此事不同意,他于是又找到以前两个同事商量,将公司股东换成他俩。

      林某交代,潘某公司支付的513.5万元,具体用途未告知相关领导,他们都不知道这个事情。后来接到通知退还补偿款,当时账上已经有113万余元缺口。

      林某称,为了掩饰这笔钱的实际用途,他找到承建清算组解危解困房工程的建筑公司经理黄某,让其给自己打一张113万余元的收据,证明这笔钱自己用于解危解困房项目上了,黄某不同意,他只好给黄某写了个证明,说明这个收据的钱并未实际付给黄某,黄某这才打了收据。

      其余的400万元,林某称,自己交给前妻在银行办理理财产品,2011年1月26日至2011年4月15日,产生收益合计2.33万余元。

      “我现在年岁已大,还有一个幼小的孩子,请求法院给予从轻处罚。”林某最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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