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南昌讯 记者徐娆报道:一些水、电、煤气等能源企业对单位职工实行内部价,甚至提供能源给职工免费使用,发放这类“能源福利”行为,今后将不允许。19日,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修订草案)》正式出炉,公开征求民意。市民如有建议或意见,可于10月8日前通过电子邮件(fgm@jxfazhi.gov.cn)或信函两种形式,向省政府法制办立法二处反馈。
据了解,修订草案规定,今后能源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向本单位职工及其他用户无偿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市场价提供能源,不得向本单位职工按照能源消费量给予补贴。任何单位不得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违反这些规定,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拟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用能单位阻碍或者拒绝接受节能监督检查,拒不说明情况,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拟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另外,根据修订草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将严格控制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等公用设施、公共场所的照明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用电能耗,优先使用节电技术、节能产品和新能源。同时,各级政府公共机构将实行能源消耗定额管理,推进建筑节能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