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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资委主任委员汪光焘深度解读环保法修正案草案(下)

    来源: 法制日报切记!信息来至互联网,仅供参考2012-09-04 访问:

      法制网记者 陈丽平

      增加了环境基准的有关规定

      环境基准是指“环境介质(水、土和气)中污染物等对生态系统和人群健康不产生不良或有害效应的最大限值”,是依据科学实验和科学判断得出的。它强调“以人(生物)为本”及自然和谐的理念,是科学理论上人与自然“希望维持的标准”。因此,环境基准是环境保护工作的“自然控制标准”,也是国家进行环境质量评价、制定环境保护目标与方向的科学依据,是国家环境保护、环境管理政策与法律制定的科学基础。

      “环境基准对我国环境保护工作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汪光焘说,科学合理的环境基准和标准体系是实现有效环境监管和环境保护工作的基础。构建国家环境基准体系将使国家摆脱照搬照抄国外环境基准与标准的现状,确立我国环境质量标准衡量的科学基础,保护生态系统和人群健康,为我国环境标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提供全面有效的科技支撑。同时,环境基准在环境监测与监控、应急事故处置、污染控制与风险管理等方面有着广泛的应用前景。因此,环境基准研究对推动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保障我国社会经济的科学发展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因此,修正案草案规定了科学确定符合我国国情的环境基准,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使环境标准与环境保护目标相衔接,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进一步完善了环境监测制度

      环境监测制度是生态环境评价和保护的重要制度。现行环境保护法及其相关法律对环境监测提出了原则要求。

      汪光焘介绍,环境评价监测点的设置和监测数据是环境质量评价的依据,监测数据依法公开是实现公众参与的基础。草案通过规范制度来保障监测数据和环境质量评价的统一,规定国家建立监测网络和监测数据信息体系,统一规划设置监测网络;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应当纳入监测数据信息体系,作为评价环境质量的依据;从事环境监测工作应当遵守国家监测规范,监测机构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监测数据依法公开。

      立法规范环境保护规划制度

      现行环境保护法规定了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但当前实施中将环境保护规划分成两个规划,以污染防治为主的名为环境保护规划和另行制定生态保护规划,由国务院分别发布。国家环境保护规划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每五年编制一次,全国生态保护规划纲要2000年由国务院发布,到现在已经十一年的时间。

      汪光焘介绍,现行环境保护法规定了环境保护规划的原则要求,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脱节已难以实现环境保护法保护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的立法宗旨。草案按照现行环境保护法关于环境的法律定义,规定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自然生态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的目标、主要任务、保障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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