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环境状况日益恶化的今天,加强政府环保责任是必要的,《环保法》新一轮修改反映了这种趋势和要求,但简单一句加强政府环保责任是不够的。鉴于传统的行政方式,以及政府在环保做法方面欠缺经验,简单地在法规上加强政府责任,不可避免地使政府将环保责任纳入传统的行政方式之中,使环保落不到实处,公民的环保权依然得不到保护。
一说到加强政府责任,很多人首先想到的是多设几个部门,多增几个编制,多弄几套数据,多看几次报表,多抓几件大的环保事件。其次是加强政府与企业的联系。污染大户是企业,只有在加强联系的基础上,才能管好污染企业。这些都有必要,但要真正做好环保,这是不够的。环保做得好不好,最终不在于政府做了什么,而在于属区居民是否真的感受到环境的改善。传统的行政方式是自上而下命令式的,不能在真正了解居民环保需求基础上满足他们的要求。很多时候,环保叫得响,而实际的生活环境却不断恶化。
对环保而言,如果行政方式不加以改进,《环保法》所提的加强政府环保责任,难保不使得政府有新的借口,干预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不了解居民的实际环保需求而出于环保借口的干预只能是权力的自我满足或寻租。这样的做法,与居民实际需要的环保有何关系呢?
环保是个系统工程,政府不只是做事后工作,还需提前预防,不是哪里有缺口补哪里,还需整体考量。简单的环境权益补偿是权力寻租的最好借口,一方面,他可以很好地推卸自己的责任,环保做不好是因为有经济顾虑,经济发展不好,是因为环保压力。另一方面,他又有确实的权力在手。
更为重要的是,政府的环保责任落到实处,在于提高民众的环保意识,接受来自民众的监督。广大老百姓才是环保的受益者和最终考查者,没有民众的监督,权力只会把环保当作借口,要么无所事事,要么谋自肥之实。□邓线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