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企业负责人
应向职工报告环保工作
1979年开始试行、1989年正式通过实施至今的环境保护法开始修改。2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进行首次审议。
草案第二十四条规定,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包括企业负责人的环保责任制度和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环保工作并接受监督的机制;依照有关水、大气、固体废物、环境噪声、海洋、放射性等污染防治和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等法律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本组文据新华社、中新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