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商报讯(记者 祝楚华)省环保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质监局六部门日前联合印发《关于推进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提出,全省10月起开展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发放工作。
根据《实施意见》,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由省环保厅统一组织印制(为全国统一制式),各市(州)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核发。标志分为绿标(尾气达标排放)和黄标(即高污染车,在行驶区域上将受到一定限制)。同时,四川将在全省建立在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与强制维护制度(I/M制度)。凡环保检测年检不合格,或抽查不达标的车辆,必须到获得有关许可的汽车维修企业进行维修。确保维修后的车辆达到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对维修后仍达不到排放标准的车辆,环保部门不予发放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公安部门不予通过年审,交通部门不予办理营运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