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商报讯(记者 祝楚华)今后四川新购置机动车在注册登记前,其所有者应当在拟注册登记地申请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在用机动车也应该按期申请核发或换发环保标志,因尾气达不到环保要求而不能获得环保标志的机动车,公安机关将不予发放牌照或通过年审。
日前,四川省环保厅出台《四川省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办法》《四川省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和《四川省在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机构建设技术规范》。据透露,今后可由交管系统外的社会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对车辆进行环保检验。
四川机动车环保标志分为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绿标)和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黄标),获黄标的车辆(黄标车)在实施高污染策划限行的城市,将受到一定的行驶限制,如成都“黄标车”白天不能进入绕城高速内行驶。
根据规定,柴油汽车达到国I及以上标准、汽油汽车达到国III及以上标准,可获绿标,否则发黄标。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达到国III及以上标准的,核发绿标,否则发黄标。
又讯 省环保厅的数据显示,2011年四川省机动车保有量为1048万辆,全省汽车排放一氧化碳116万吨,碳氢化合物13.95万吨,氮氧化物19.9万吨,颗粒物1.5万吨。比2010年均有增长,其中氮氧化物排放量增长达12.06%。上述汽车排放的氮氧化物中,柴油车排放的比例接近60%,而汽车排放的颗粒物,柴油车排放的甚至接近总量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