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梁嘉琳 王璐 北京报道
过去一年,环保部受理了数十个准上市公司的环保核查申请。然而,因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浙江伟明”)的子公司秦皇岛伟明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存在环评违规情况,环保部被两个农民起诉,并被要求撤销浙江伟明的环保核查程序。全国律协环境与资源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夏军向《经济参考报》记者透露,全国律协环资委为该起诉讼的指导机构。
对此,环保部相关人士24日回应称,被责令停建的秦皇岛伟明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垃圾焚烧发电厂不在浙江伟明上市环保核查范围。
据悉,河北村民潘志中、潘佐富将《行政起诉书》递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要求环保部撤销《关于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环保核查情况的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位工作人员25日向记者证实,5月18日已收到该《行政起诉书》,但尚未立案。
潘志中、潘佐富居住于河北省抚宁县留守营镇潘官营村,紧邻浙江伟明曾经投资在建的秦皇岛西部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记者从权威渠道获悉,2011年5月27日,河北省环保厅做出《关于撤销秦皇岛西部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的通知》,要求浙江伟明在重新获得报批前,不得恢复建设上述项目。
值得注意的是,材料显示,秦皇岛项目2009年5月19日取得了河北省环保厅的环评批复。2010年8月25日,此次行政诉讼原告潘志中、潘佐富等8名村民联名向环保部申请行政复议,2010年12月17日,环保部做出复议决定,维持河北省环保厅 对 该 项 目 原 环 评 批 复 。 随 后 ,2011年1月,潘志中、潘佐富等村民提起行政诉讼。2011年3月20日,环保部环评司则向河北省环保厅转去反映该项目公众参与环节弄虚作假的信访件。
被撤回环评后半年多,2011年12月14日,环保部公布《关于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环保核查情况的函》,称:“经浙江省和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初审,以及我们组织的核查与社会公示,我部原则同意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通过上市环保核查。”
目前,浙江伟明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已进入中国证监会的初审。
原 告 两 农 民 据 此 认 为 , 根 据2011年2月环保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监督管理严格开展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对申请核查前一年内发生过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各级环保部门应不予受理其核查申请。本条规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6个月后开始实施。原告认为,《关于撤销秦皇岛西部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的通知》的“严厉程度和法律后果,超过了(环保部‘通知’所述)责令限期治理、限产限排或停产整治(等情形)”。
2010年12月17日伟明环保向环保部申请IPO上市环保核查。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曹明德认为,从法理上讲,对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认定,应从其发生之日起计,而非被处罚之日(2011年5月27日)起计算。
记 者 从 上 述 权 威 渠 道 获 悉 ,2010年12月17日,浙江伟明向环保部申请上市环保核查。公司主营业务为垃圾焚烧发电及相关业务,核查范围内共10家生产企业,分别位于浙江省和江苏省,两省环保厅分别向环保部出具核查初审意见,均同意所辖区域核查范围内企业通过上市环保核查。
对此,上述环保部人士告诉记者:“按照我们核查的原则,(受理时)整个厂子还未建起来,没有生产就没有排污,不排污就没有环保问题。”记者获得的材料也显示,鉴于上述项目停建,经营方向将转为非生产型企业,按照环保部上市环保核查有关规定,已不在环保核查范围内。
上述环保部人士称,环评被撤销的原因是环评单位在公众参与环节调查有瑕疵,“撤销环评批复按其法律属性是行政机关修正其具体行政行为,不是对行政相对人(浙江伟明)的行政处罚”。该人士又说:“这个企业违法不违法是企业的事情,公司自己会发澄清公告。”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影响评价中心主任李彦武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解释说,环保部只核查公司申请上市的那些板块里面的资产。
但浙江伟明相关人士24日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浙江伟明属于整体上市,如果被责令停建的项目未来获批建成投产,会注入公司资产;但浙江伟明作为该项目的代建方,“是复工还是放弃,我们听政府的”。
李彦武回应称,环保部门有一个详细的上市核查指南,不是所有的环保问题都要一竿子打死,如果问题较轻且能在一定时限内整改好,环保部仍会出具意见通过其上市核查申请。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曹明德分析说,是否属于“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仍有待环保部的认定,也就是说,被诉的环保部具有解释权。
但曹明德认为,垃圾焚烧项目即便停建,环保部的“通知”对其环评违规行为仍具有溯及力,仍应被列入环保部上市公司环保核查的受理范围。
俩农民的代理律师夏军向《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由于分公司秦皇岛伟明仍未成立,被河北省环保厅撤销环评批文的是母公司浙江伟明,“无论资产如何剥离转让处置,母公司 都 涉 嫌 违 反 《 环 境 影 响 评 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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